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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女儿因车祸死亡 起诉获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20 16:07:33


    本网讯(张军 黄梅)  一对农村夫妻在镇上租房务工并陪孩子就近读书,期间女儿因车祸去世。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城镇标准判决原告获得各项赔偿共计373680元。

    二原告胡刚、杨家蓉系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为荣县观山镇某村,死者胡某某(化名)系二原告之女。2012年起,胡某某即随在镇上务工的父母租住于观山镇街道;2013年起,在观山镇一幼儿园就读。2015年4月5日,程胜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观山镇街道一药店外,与刚刚放学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程胜与胡某某负同等责任。因双方就死亡赔偿标准是否按城镇居民进行计算产生较大争议,难以达成赔偿协议,致使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863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程胜的驾驶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对胡某某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应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所诉损失首先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程胜和胡某某监护人按责任比例分摊,被告程胜应承担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死者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前居住、生活于城镇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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