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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过马路被撞残 农妇起诉获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18 16:19:19


    本网讯(刘晓丹 张振伟)  一农妇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时未下车推行,不慎被一辆摩托车撞成九级伤残,因其居住、生活在县城,各方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分歧而闹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美琳120000元,被告谢胜来赔偿原告9116.11元。

    2013年9月6日,被告谢胜来驾驶摩托车从于都县广场西路往于都工业园方向行驶,与前方同向原告陈美琳左转弯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入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9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8931.19元,其中被告谢胜来垫付15931.19元。2013年10月15日,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4年1月13日,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6000元,二次术期休息一个月。原告系农村户口居民,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县城,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工作于县城某制衣厂。后各方就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及划分责任的依据。原告虽系农村户口居民,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经核算,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51309.12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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