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享受服务拒付款 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法庭
发布时间:2015-10-27 10:41:42


    本网讯(张雯静)  一边享受物业服务带来的便利,一边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近日,文山市阖家物业公司将其业主黄茜诉至法庭,要求其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共计2018.5元。此案经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黄茜自愿支付物业服务费800元,定于5日内履行。

    2013年3月27日,阖家物业公司进驻黄茜购置商铺所在的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门面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的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算。合同签订后,黄茜从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2015年6月16日,阖家物业公司将黄茜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物业费1109.8远、违约金908.7远,二项费用共计2018.50元。黄茜辩称其并未参与投票决定聘请阖家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物业公司不仅收费过高,在小区的管理方面也极为混乱,故拒绝交纳物业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其物业服务义务,黄茜作为业主,与其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故判决黄茜于十日内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24.8元。

    黄茜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