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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结伙进村无证开采稀土矿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0-27 17:28:49
本网讯(杨华卿 黄永谈) 三男子结伙出资到广西平南偏远山村进行无证开采稀土矿的犯罪活动。2015年10月23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飞、何辰南、徐树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飞、何辰南经密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二人共同出资,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在广西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大棚冲”非法开采稀土矿。2014年9月,被告人刘飞、何辰南聘请被告人徐树新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日常的稀土矿提炼工作。 经鉴定,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含稀土总量为48.0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结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犯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飞、何辰南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建设采矿点、采购原材料和相关设备,被告人徐树新受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提炼稀土矿,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马勋雄、曹孟明提出的被告人徐树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树新到案发现场工作后,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提炼点的日常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马勋雄、曹孟明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马勋雄、曹孟明提出的被告人徐树新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次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后,在宾馆将被告人徐树新抓获,被告人徐树新并没有主动投案的自主性和自愿性,辩护人马勋雄、曹孟明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及辩护人马勋雄、曹孟明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飞、何辰南、徐树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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