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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30 11:07:23


    本网讯(蒋敏 王志平)  2015年10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华蓥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苟青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赖国胜因合同纠纷将苟青城诉至法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判决:苟青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赖国胜支付合伙结算款1067968元及利息。因苟青城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赖国胜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华蓥市人民法院接受指定受理该案后,向苟青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苟青城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判决。2014年11月25日,苟青城在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偿还亲戚的借款,支付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购买川HF4078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投资贵州平坝县中寨村集中安置防工程场平施工等。2015年1月5日,苟青城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蓥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后移交华蓥市公安局侦查,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苟青城通过家人缴纳了执行案款50万元。该案经华蓥市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苟青城作为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申报财产,且在有能力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苟青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苟青城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述。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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