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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莎莎   发布时间:2015-11-06 13:45:33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功能

    我们常听到这么一句话:“经济搭台,文化唱戏”,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对文化的最肤浅认识,即文化是属于意识形态的,它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我们得知,广义的文化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物态文化层,由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二是制度文化层,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三是行为文化层,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起居动作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四是心态文化层,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经过长期蕴育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是文化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它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其核心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1]法院文化对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至社会都能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这就是法院文化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导向作用。法院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它植根于经济基础,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巨大的反作用,穿透力强,影响深远,具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和感染力,能够从心理上、情感上潜移默化地教育人、感染人、引导人,陶冶人们的精神和灵魂,洗刷人们思想上的污垢,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卓越的法院文化,可以引导法官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各种诉讼纷争。例如,法院系统开展的向陈燕萍、宋鱼水法官学习的主题教育活动,这就是文化的导向在起作用,使广大法官向往真、善、美的工作方式和积极的生活态度。

    二是凝聚作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凝聚作用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法院文化可以增强法院的凝聚力、向心力。具体表现为:(1)法院文化通过对法官的习惯、信念、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影响,使法官树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共同理想、信念、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产生强烈的向心力。(2)法院文化能够通过改变法官的思想和态度,把法院的宗旨、理念、目标和利益纳入法官内心深处,使法官对法院产生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自觉付诸行为。(3)法院文化能够产生强烈的团队精神,把法官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谋法院的发展,使其发挥巨大的整体优势。当前,社会上的“社会人”有着一种非常浮躁的心理,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培养法院文化氛围,注重法官价值观的培养,能增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约束作用。法院文化的约束功能是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规范而发生作用的。约束的目的在于使法官的行为不偏离组织的方向。第一,“钢性”约束。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直接要求法官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形成批评、警告、党政纪处分、开除等制度,规范法官行为,以利法院的发展。第二,“柔性”约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公民社会公德。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微妙的文化渗透和法院精神的感染,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钢性”约束给人以紧张、不安感、形成压力;而“柔性”约束重在启迪心灵,提升境界,追求完美的心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二、神明裁判引发的法院文化异彩纷呈

    文化的基础是象征。这些其中最重要的是语言和文字,但也包含其他表现方式如图腾旗帜、肢体动作、行为解读等我们几乎可以说整个文化体系是透过庞大无比的象征体系深植在人类的思维之中而人们也透过这套象征符号体系理解解读呈现在眼前的中种种事物。

    在西方的法院建筑中,常常会看到司法神的雕塑。这种司法神一般都是泰美斯的造像,她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拿着天平,表情庄严肃穆,最引人注目的这位女神的眼睛往往是闭着的、或干脆是用布蒙上的。她的背后刻着句法谚:“为了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法律女神泰美斯降临人间,化身为世界各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里的法官们。

    美国的最高法院外观类似一座希腊白色大理石神殿。大楼的正门开在西边,正对着国会大厦。门前有252英尺宽的椭圆形广场。广场两边为人造喷泉、旗杆和凳子。青铜旗杆的底座雕刻着天平和利剑、书本、面具和火炬、笔和权杖。广场上,台阶从低到高一级一级铺陈上去。台阶两边矗立着巨型大理石雕塑,左边是女性雕塑,象征正义的默祷者;右边为男性雕塑,象征着法律的守护神。台阶最高处,16根科林斯式巨型大理石圆柱拱立起来成一个门廊,门口上方的三角楣饰由刻字和人物雕像组成。正中镌刻着一行大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雕像由9个人物组成,居中三位分别为象征权威、自由和秩序的人物雕像。西大门有两扇青铜门,每扇重达5.15吨。门面上刻有反映法律发展历程的历史画卷,如《伊利亚特》中的审判场景、正在颁布法令的古罗马执政官、正在签署大宪章批准书的英王约翰、为维护司法独立而拒绝英王坐堂问案的科克勋爵、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及大法官斯托利。大楼东门也有一组大理石浮雕。其中,摩西、孔子和梭伦为人类三大文明的代表人物,居中设置。左边是掌管司法的雕像,右边的雕像以寓言形式表示“以仁爱之心锻造司法”。左右两组雕像中的年轻人,表示“在正确与失误之后传承文明”。接下来是两个手持盾牌的人物,左边表示“通过睿智的判决解决州际争端”,右边表示“最高法院为保护美国而承担解决海事争端及其他职能”。最后一组雕塑的左边是法官在研究和沉思,右边代表最高法院至关重要和尊贵的司法地位。正中的刻字由首席大法官胡戈斯1932年确定,“司法:自由的监护人。”从西门或者东门走进大厅内,两排大理石圆柱从地面直到天花板,两边墙壁上挂着所有前任大法官的半身像及立法者人物雕饰等。[2]

    美国“州法院国家中心”就曾倡导过法院文化,该中心的宗旨是通过为各个州的法院提供服务,以帮助提高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能力,从其网站可以看出,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体系是审判体系之外另外一大独立问题,它们主要针对案件审理的延期等关键问题进行解决,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审理,因此从这个角度,美国法院对于法院文化的探讨也就更多从组织文化和管理文化的角度展开。

    中国古代没有像泰美斯那样的拟人化的司法神,在当代中国,不少法院建筑中会有一尊獬豸的雕塑,相传皋陶有一只獬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中国的法院建筑共性很多,例如厚重的大门上均刻有天平的图案,但特性的东西却太少,不如美国法院建筑非常讲究法院独有的文化气息,普遍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不同的雕塑阐述着不同法系国家对神明裁判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泰美斯女神是裁判之神,是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甚至眼睛睁得太大还会误事,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背后的谚语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是在所不惜的。而我们国家的獬豸是发现罪犯之神,它是主动的,主动出击的,先发制人的,所以眼睛睁得在大的就是很正常了。[3]

    三、当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法院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初步树立,法官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基层法院在文化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存在 “五重五轻”现象。

    一是重形式轻实践。部分法院的文化建设没有深入实施,流于形式,也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表现在法院层面,就是一些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法院的检查或要求,或是为了领导要求而开展,在主观心理上未能足够重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缺少主动开展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表现在法官层面上,就是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没有真正理解,认为其可有可无,认为法院无非就是搞好审判而已,缺乏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

    二是重共性轻个性,缺乏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热衷模仿国外的法院文化建设。虽然法院文化有一定的共性,不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上陷于机械模仿,简单移植,未能结合本地的实际,在继承本院的优良传统上总结提炼出富有特色的个性文化。二是各法院之间相互模仿,缺少开拓创新的精神,没有完全体现个性。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都会受到地理、历史、人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但只要这种文化建设是符合自身实际的,能够发挥出法院文化应有的功能,那么就是成功的。反之,盲目地照搬别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而不考虑自身所处的具体外部环境,自然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重有形轻无形,缺乏深度。基层法院普遍重视物质层面的文化建设,如不少法院下大力气建设阅览室、荣誉室、文化长廊等,在办公环境等有形文化上投入多,但对更为重要的精神文化层面,如价值认同、法律信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缺乏卓有成效的举措,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的倾向。  

    四是重当前轻长远,缺乏规划。部分法院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建设中往往是被动配合,疲于应付。一些法院开展文化建设多是为了应付上级法院的检查或要求,或是为了领导要求而开展,在主观心理上未能足够重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缺少主动开展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部分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没有真正理解,认为法院无非就是搞好审判而已,法院文化建设是可有可无的,缺乏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更缺乏主动规划意识。然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远非一日之功,部分法院更愿意把精力集中于一些见效快的项目上,故而难以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重沿袭轻创新,缺乏新意。一些法院在建设的过程中落入窠臼,未能从服务大局的现实考量及改革创新的发展眼光来看待文化建设,往往沿用老套的文艺表演、书画竞赛、体育娱乐等活动,由于形式不够新颖,内容不够丰富,难以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现“曲高和寡”的情况。    

    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法官协会报告中批示所说:“法院是法院文化的家园,法官是法院文化的主体,法院文化则应当兼收并蓄,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服务于司法权威建设、服务于法官队伍建设。”法院文化是法院全体干警中衷心认同和共有的法院核心价值观念。它不是文字游戏,不能抄袭照搬,而是法院的一种独有的、特色的管理体系。它不是形式,而是集形象、制度、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四个层次为一体的统一体。法院文化是法院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其渗透并影响着法院管理、审判工作和人际关系等所有层面。要使法院文化蓬勃地开展起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切实提升法院文化的品味。

    一是以倡导法院共有精神为契机,营造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确立精神文化目标。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其表现形式要言简意赅,主题突出,便于理解、易于记忆,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能够把法院群体中蕴藏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调动出来,增强法院群体的向心力、凝聚力,从而为法院审判和管理实践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法院应当结合干警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认真总结和提炼为实现共同目标而需要大力倡导的精神,并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使之得到干警的广泛认同,自觉以法院精神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形成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二是以强化职业道德为切入点,确立共同行为准则,推动法院规范文化建设,确立职业道德文化目标。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院应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落实,以职业道德深化法院文化,以法院文化滋养职业道德。应当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继续加大思想教育的同时,突出抓好养成教育,以确立共同的行为准则,强化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角色意识,引导他们一点一滴地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在职业道德建设中,要按照循序渐进的规律,既持之以恒地抓好开庭时间、着装礼仪等浅层次的问题,更注重解决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提高法院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是以确立现代司法理念为核心,强化法官责任意识和角色意识,确立司法理念文化目标。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司法理念,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的、观念上的强大动力。司法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制度规范的保障,更需要现代司法理念的支持与滋养。因此,应当教育和引导审判人员牢固树立独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以此去思考、对待和解决各种诉讼纷争。

  四是以法院物质建设为载体,彰显法院文化底蕴,树立司法权威,确立物质文化目标。法院的精神文化通过物质环境等载体体现出来,法院的物质建设同样也需要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审判效率、司法文明等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容。因此,法院在进行审判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改造以及司法装备的配置时,应当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彰显法院文化的底蕴。如:审判法庭的建设应充分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办公场所的建设应体现规范约束干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生活场所的建设应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以弘扬司法本质,塑造司法权威。

    五是以廉政文化教育为着力点,突显法院司法为民的特性,确立司法廉政教育平台。制度规范和建设带有根本性,要把法官廉政文化制度和规范建设作为引导法官文化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赖以生存的基础来抓,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着力构建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法官职业化要求的“四不为机制”。1.强化教育引导,建立健全以学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通过品德修养,实现自律;2.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以源头防腐为主要内容的不能为的防范机制,通过他律实现自律;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以奖罚分明为主要内容的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使司法不廉者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和经济制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治本作用;4.从优待警,建立以保障法官正常待遇为主要内容的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使法官增强职业认同和自豪感,专心司法、安心司法。通过四不为机制的构建,使法官感受到风险、约束、压力的存在,促使其衡量得失,从而珍惜前程,不为权所屈,不为情所挠,不以权谋私,保持正气一身,两袖清风,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保持清正廉洁、文明、高效、公正的司法职业本色。

    任何时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正义的追求都是通过法官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实现的,法官掌握着正义的尺度,代表着正义的脸面,是凝固的正义,有什么样的法院文化,就有什么样的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法官,就会有什么样的正义。

    注释:

    [1]《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载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08,于2014年4月16日访问。

    [2]《蒙上双眼的法律女神》,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4d283701000a53.html,于2014年4月21日访问。

    [3]《獬豸的投影—中国的法文化》,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6年8月版,第186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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