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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构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新机制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5-11-06 14:39:12


    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件。这一系列安全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法院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因此,深入研究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是需要各级法院领导和司法警察部门高度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刻不容缓。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不断提高法院机关重要部位的防范水平,防止以人民法院为侵害目标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及来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对法院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工作特别是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完成担负的繁重艰巨任务,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暴力抗法、聚众哄闹等严重妨害法院审理工作、伤害当事人、侮辱殴打法官甚至于在法院实施爆炸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系列暴力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法院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担负着保卫法院机关安全和全院干警人身安全的职责,责任尤为重大。因此,深入研究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则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要课题。这对于推动法院工作特别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完成担负的艰巨任务、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机关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当事人冲击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侵害法院干警人身权益,既有社会方面的影响,也有法院自身工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在发生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多发,群众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必然反应到法院司法活动中,直接对法院安全形成冲击。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很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成为矛盾的聚焦点。当前,民众的民主意识虽然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由于当事人的观念尚未转到法治轨道上来,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其难以接受,有些当事人就会迁怒于法院,于是法官变成了他们的发泄对象。

  (二)有的案件审理不够公开公正。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存在疏漏,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甚至极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说情,办案法官对案件乱表态加剧了法院、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旦处理结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即纠缠不休,上访闹事,以至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抗拒法律,报复法官。

  (三)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力。首先,法院干警对法院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很正常,对法官产生误解和偏见也不为怪。在长年累月的实际工作中,大家对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对一些不安全苗头和征兆不能及时发现;还有些同志心存侥幸,对其他兄弟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事故离自己很遥远,和自己无关,漠然处之,不能引以为戒。其次,法院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难以保障。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我国法院目前却在这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安保队伍普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作为安保主体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普遍编制不足,整体呈老化趋势。此外,法警队伍训练不充分,大部分法院训练设施不全,法警训练时间和内容都难以达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司法警察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法院安保工作的开展。再次,作为安保重要力量的保安人员均为保安公司派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安保作用。最后,安保经费存在缺口。安保体系的构建,需要物质基础来保证,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然而当前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导致硬件建设、装备配备等设施难以配齐,特别是一些法院司法警察装备还比较落后,比如部分基层法院囚车比较陈旧,甚至还有的法院没有专用囚车,直接影响了押解安全和司法警察执行勤务保障,给安保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

  (四)法院尚未形成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安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法院安保体系尚未完善,安保体系不合理。安保体系不完善,法院安全便存在漏洞,部分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部分法院没有形成规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隔离管理的要求尚未实现,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

  (五)法院安保工作后期落实不到位。部分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法院安全保卫工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势必造成执法人员的执法形同强弩之末,进而安全保卫工作也会疏忽大意。据调查,一些法院没有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值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等等,这些管理的不到位、不规范,才使得不怀好意的人有可乘之机。此外,还有部分法院存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安全检查不严格,没有实行全员、全面安检等,这些都是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不规范的原因所在。

  (六)法院安全保卫物质设施缺乏。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持的发展,安保工作涉及到的各种各样的新产品,新的管理方法逐渐弥补了人力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法院的执法能力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资金等原因,部分法院的安全防范现代化装备无法落实,更谈不上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还有电视监控、电子巡更、人员出入电子门禁系统、车辆进出电子管理系统、安检门、诉讼人员出入法院登记身份证识别存储系统等等,这些新的基础设施更是无法得到应用。当前治安形势严峻,配备新的安保设施十分必要,为保卫人员配备相应先进的工作器材,在发生恶性、暴力事件时能够拿得出、用得上。

    二、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建议

  (一)抓思想建设,明确法警职责。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干警深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把“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树好形象”作为工作目标,强化“三个观念”即:大局观念、服务观念、群众观念;树好“三个形象”即:威武的形象、文明的形象、爱民的形象。从根本上明确法警担负着保卫法院机关和全体干警人身安全的职责。

    (二)抓设施建设,物质保障到位。司法警察工作风险高,对抗性强,警务装备和安全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保障。从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件来看,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和安检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措施。从全省法院的装备和安检设施配备情况来看,各单位之间还有差距,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舍不得投入,警力不足、装备不齐、安全设施不配套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实不是经费问题,主要是观念和思想问题,抱有侥幸心理,不出大事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在装备配备上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装备配齐,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二是确保装备性能完好;三是确保装备发挥作用。绝不能让司法警察在自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履行职能。要加强法院审判楼、办公楼的安全监控,配备先进的监控设施,覆盖全面;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安装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设施,并在门厅安装防冲闯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安装智能报警系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警;办公楼、审判楼内安装防火、防盗报警系统;配备先进的防爆器材,保证在发生恶性、暴力事件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

  (三)建立安全防范长效机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安保工作,成立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将安保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安保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要强化督促监督和责任追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终法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安全巡视领导小组,每日定人不定时对法警值班进行查岗监督。同时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及时依规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灵活地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保持高度戒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及协同作战、灵活处置的原则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加强与公安、武警等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设,主动与公安局、派出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加强沟通与协调,遇有警情迅速及时妥善处置。特别是在重大案件审理、有明显矛盾激化案件和重要活动筹备过程中,法警队应超前预测,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预警,并请求主管法警工作的副院长牵头,策划部署安全保卫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通过内外和上下配合联动,以达到“快、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建立安全保卫风险评估机制。由于安全风险是一种潜在的、负面的东西,处于未发生的状态。与之相对应,安全事件是一种显现的,负面的东西,处于已发生的状态。一个或多个威胁的发起方,采用一种或多种实施威胁的手段、方式,利用被威胁方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进行侵害,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这就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要参照风险评估标准和管理规范,对安保工作的本身特征、潜在威胁、薄弱环节、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进行分析,判断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这就是说对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非常必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风险评估是保障安保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法院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可给予法院提供专业的基于法院安保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包括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法院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程度及推荐风险消减对策,从而使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2.安全风险评估对人民法院的稳定和谐有促进作用。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有利于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使人民法院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安全事件的发生。3.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是人民法院开拓创新的实质表现。通过对法院安保工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完整的法院安保体系,增强安保工作的实效,促进安保体系的建设,使法院安保工作朝更高水平发展。可以采取以下这种模式:首先,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的环境,由分管法院安保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安保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主要针对立案、审判大厅,检查并严格限制违禁品进入及对来访人员的身份确认,落实机关场所每一个出入口的安检人员,密切检查、关注每一个进出人员,对限制区域更严格检查。对法院干警可能遭受人身侵害的风险,抓住易出问题的方面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积极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无激化升级的态势和过激行为倾向,是否存在缠访闹访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苗头隐患,以及是否会引发危害法院形象的媒体炒作、网络舆论和群众批评。认真排查是否存在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妥善制定维稳预案,周密安排防范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估方案,对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从而确定风险发生概率大小的风险评估方法。调查风险源、识别风险转化条件、确定转化条件是否具备、估计风险发生的后果、风险评价。然后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一般风险,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2)重大风险,可能造成事态扩大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法院秩序的。(3)特大风险,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发生聚众闹事、打砸抢烧、围堵冲击机关等事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根据客观性、科学性,秉持负责的、严肃的、认真的、务实的精神,使用科学的方法,注意全面调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以保证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小组通过履行其职责对法院安保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获得相关的特征,预估出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后的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时情况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形成快速预警机制,将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没有得以解决,就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通过判断,并结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库,生成合理的应急方案,再进行评估方案后实施,并评估实施情况,如果效果明显,即恢复原状(突发事件得以处置);如果效果不明显,继续生成新的应急方案,再进行评估、实施,直至恢复原状。

  (五)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要想建立起科学的重大敏感案件评估机制,首先要对敏感案件作出相对清晰的科学界定。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 年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以及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列举为敏感性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敏感性案件,除了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还会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个别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甚至法院系统自身的利益等,牵一发动全身,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引发各方面的不满和争议。因此,可借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风险评估方面的做法和成就,为法院系统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可资借鉴经验。首先,基础信息化建设为各级法院建立评估制度提供了人力物力条件,各级法院工作保障机制日益完善。随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法院经费保障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改革了法院人员招录办法,向全国基层法庭配送法律应用软件,提高了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开展法院之间的结对帮扶工作,解决了法庭布局不合理问题,提高了法院的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通过开展法官全员大培训,推广法官教法官、远程教育、交流挂职等方式,增强培训效果等,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些做法为建立法院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人力和物力条件。此外对外沟通机制更加畅通,各级法院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促进工作交流,虚心听取意见;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以便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加强与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积极拓宽民意采集途径,制定了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基本实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体化的目标。这些做法,为及时了解有关敏感案件信息、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广泛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前沿的基层法院与派出法庭面临的考验十分严峻。而从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舆论敏感案件来看,基本上发生在基层法院。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重点做好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网络风险评估制度是关键。由此可见,在建立敏感案件评估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把评估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重点提高基层法院开展敏感案件风险评估的能力。就是要以立案评估为主,兼顾审判阶段评估。但鉴于法院敏感案件的特殊性,首先要以事前评估为主,即以立案阶段的风险评估为主,严把立案关,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于一些特别重大敏感、超出法院处理能力的案件,而且接手后可能会对法院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案件,要在立案阶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采取措施,立案前要努力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做好敏感案件分流工作。如果在立案后,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较为敏感,也要及时启动评估机制,查明该案是否达到敏感案件应具备的条件,以便采取相应的案件处理措施,比如为诉讼处理方式改为非诉讼调解或者和解方式结案等,或在判决前,通过网络征求民意,尽可能让判决结果达到两个效果的统一,尽量减少敏感案件可能会给法院带来的社会舆论风险。但是仅靠立案庭承担首问责任法官的个人力量是不可能的,甚至有时候靠立案庭的力量也难以将风险评估工作做好,所以有必要建立法院敏感案件评估小组。至于评估小组是设在立案庭还是审判庭,要两者兼顾,以审判庭为依托,建立风险评估小组,并且评估小组要由一院领导班子成员做组长,级别要高于业务庭,要由院领导任评估小组的组长,有利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估结果的真正落实。如果立案庭法官通过认真评估,发现某个案件属于敏感案件,并在立案材料上注明属于敏感案件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极有可能成为烫手山芋,没有哪个审判庭和审判法官会愿意承办该案件,这就需要领导协调;又因为建立以法院领导为首的风险评估小组,对于非接不可的敏感案件,可以直接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综合能力高、责任意识强的法官妥善处理好该案件,以便在案件判决中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应把工作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或庭长纳入进来,以增进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对于一些个案,需要风险评估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才能决定其风险等级。要以现代化网络为基础,建立全国法院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内部沟通系统。这样做可以提高法院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与权威性,不仅便于基层法院将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达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的及时下传,而且可以做到各级法院风险评估工作的动态有效沟通,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全国法院敏感案件评估工作。要逐步建立法院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内部网络沟通,做好与本地各部门的资源共享。在评估工作中,基层法院要密切关注本地重大刑事案件、政府项目及群体性事件,通过全面了解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掌握敏感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甚至会出现在别处根本算不上的敏感案件,但在本地特定环境下有可能也要被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一旦被定性为重大敏感案件,确立相应风险级别,应快速制定应对预案及启动应对机制,准确把握案件的敏感程度。在遇到敏感案件而又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法院官方网络平台,通过虚拟化处理,将相关案件公之于众,以征求民意,查看民众对该案件的反应等。所以,在探索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同时,还应搜集一些法院对于敏感案件成功应对甚至失败的案例,并编写成册,发往各级法院以相互借鉴。

  (六)建立司法警察和保安力量并存的体制。将保安岗位责任固化,弥补警力不足问题。保安人员来源充足,且受过专门培训,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安全保卫工作有独到之处。保安服务公司是受市公安局监管,具有法人资格和运营资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且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赋予了部分执法处理权限,服务质量高、成本低廉,有效弥补了目前法院安保力量不足。将法警力量完全从安保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警务保障工作。可是目前法院系统法警队警力基本上是以辅警为主、正式干警为辅的工作模式,且正式干警大都为管理人员,辅警已成为当前法院的骨干力量。实践证明,目前这种保障模式,有利于警务保障、内部值班、值勤安排部署,避免了以往安保、警务工作一月一轮岗、工作缺乏连续性、接合部易发生问题的弊端。但是警务保障、安全保卫都需要占用警力,这也是一种弊端。要想把有限地警力用在刀刃上,做法就是针对警务保障力量相对薄弱,安保范围大、岗位多,案件增长快等诸多原因。不失为解决案多、人少的有效办法。将司法警察和保安两支力量并存,这样便于有效管理。辅警大都是以往留下的骨干力量,经过多年的历练,作风过硬,警务技能熟练,独当一面的能力强,在大队领导下,以老带新,聚力警务保障,能较好完成警务工作任务。保安人员独立完成安保工作,起到了护城河的作用。他们不但受警队的统一领导,其本身又有相对独立的、精细的内部管理体系。他们下设大队、中队,人员储备量大,进出口畅通,发现不称职或违纪人员无条件辞退,确保了人员精干、顶用、过硬。把精力重心放在管理法警和辅警的管理之中,一心搞好警务工作,突出中心、抓大放小,实现双赢。

  (七)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健全安全保卫机构:严格规范入口管理,加强值班、巡逻制度。第一,建立严格的门卫、检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来访时间等做好登记,便于掌握人员进出情况和日后备查;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干警轮流值班制度,加强对干警值班的检查力度,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检查;在法院大门、办公区楼大厅、审判区等定点巡逻检查,每天安排 2-3 名法警进行巡逻防控,对来访人员、进院车辆进行询问和严格登记;对审判区域、办公大楼和要害部位进行巡逻,检查任何可疑物品,以维护正常的办公和审判秩序。第二,要建立严格的接待制度。严格规范对进入法院外来人员的分流管理,具备条件的法院应严格落实办公区和审判区相对隔离的要求, 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分别设立接待室,到统一指定的区域按规定接待当事人、代理人等;第三,应加强对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爆炸物品的保存,制定进库、存放、使用、销毁处理等严密的保管档案和措施,确保事有人管、物有人看,防止盗抢事故的发生。其次要认真排查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来信来访人员,要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案件,应主动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 政府的支持,紧密联系单位、社区、家庭和基层组织,灵活有效的做好稳控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抓紧进行司法救助,及时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防止矛盾激化。通过法院各部门的内部配合及法院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的外部配合,共同构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了解重点监控人员动态,变被动于主动,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及时扼制突发事件,形成全面的安保体系。最后要建立与公安机关应急联动机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问题、治安隐患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好协助公安机关侦察破案、社会面控制及消防管理的职责。妥善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就发现的办案 线索、证据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与公安机关形成应急联动机制,一旦遭遇突发事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共同为法院安保工作提供稳固保障。

  (八)抓好安保工作的后期落实,确保法院安保工作发挥作用首先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安保工作,成立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将安保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安保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其次用制度保障安保工作落到实处。制定系列安全保卫制度,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庭审安全防范规定》、《门卫安检制度》等,确保安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后强化督促巡查和责任追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终绩效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安全巡视领导小组,每日定人不定时对机关安全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依规严肃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结语

  目前,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事件既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干警的人身权益,又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影响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这也反映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加强法院安保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深刻认识司法环境的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形势发展和变化,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应对,确保参诉群众和广大干警安全,确保审判办公场所安全,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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