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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店开房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同乐”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9 10:53:38


    本网讯(罗静)  一“90后”男子赵海辉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逐渐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方便吸毒,便只身一人到便捷酒店开房入住并容留未成年人一同吸毒,最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入狱。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海辉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6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海辉在浦北县某酒店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8701号房,之后与未成年人宁某某(15岁)一起入住。当天18时许,被告人赵海辉的朋友“阿远”来到8701号房,并将1小包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交给赵海辉。“阿远”离开后,被告人赵海辉与宁某某先后吸食了毒品“冰毒”。次日早上,公安机关在8701号房内将两人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吸食余留的“冰毒”一小包。经鉴定,从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丙苯胺成分。经当场检测,被告人赵海辉及宁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是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呈阳性。    

    另查明,吸毒人员宁某某出生于2000年3月5日,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海辉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辉容留的吸毒人员宁某某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依法应予以没收。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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