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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香港警方对野猪喊话
作者:唐文健   发布时间:2015-11-10 14:39:40


    近日,在新浪网上看到一篇可能让人感到搞笑的新闻:“香港街头一野猪四处乱窜造成交通混乱。当地警方紧急出动围捕它。无奈这猪着实固执,警方甚至对野猪喊话:里面的野猪听着,你已被包围。野猪依然不畏惧不理睬,无奈之下,警方只好使用麻醉枪将这只不听话的野猪给收了。”看到这个画面,其实我也忍不住笑了,感觉香港警察好可爱的,当然作为一名法律人,笑着笑着,可能就陷入沉思了,是什么让你我思考?从我个人来看,这个画面让我想到了法律被信仰的欣慰,程序的价值,当然,从这里我也想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的外在表现与内在需求,这群可爱的警察幽默地展现了香港地区的法治现状,我们应当为之点赞。

  香港警察对野猪的喊话既是一种程序上的告知,也是对国家暴力的一种谦抑,这种幽默就来自法律被绝对的信仰。按理来说,野猪,在法律字典里是物,而人是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将法律比作游戏规则,人就是游戏的玩家,而野猪最多就是游戏里的提供能量的物品,玩家与玩家之间需要遵守游戏规则,而人与物品之间是不需要遵守的,警察对制造交通混乱的野猪可以省掉告知,可以直接暴力制止,但香港警察在使用国家权力的时候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或者说是惯性,它有既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就来自法律,因为,法律被信仰,被实施,所以,这头野猪才“享受”到被告知的权利。

  当然,有聪明的人可能会质疑,这样的死板,这样的机械执法真的好吗?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好与不好最终的决定权来自于法律,进一步说是来自于公共的选择。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决定了上述执法是否合理。我们发现,在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危险程度的暴力发出者的人权与公众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中,法律选择了施暴者的人权,我们可能会说这种法律非良法,法律本身就不合理。要解释这个问题,就得弄明白法律产生的整个过程,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各种主体意志的集合体。在封建社会,法律更多的是君主的意志;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更多来自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意志,或者说来自于受法律约束的这个群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大多数人的共识。在广泛民主上平等协商得出的共识应当对协商的个体有绝对的约束力,这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础。所以,公共意志形成的法律,在逻辑上是合理的。

  当然,公共意志也有局限性,它也存在对少数意见的暴力,它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它会有自己的演进过程,法律也一样。但,就上述新闻中的程序告知权而言,在法治化程度不够高的社会,如何信仰法律,保障人权,依法执法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我们在被香港警察逗乐后也应当思考下这种幽默后展现的法治现状以及我们的差距。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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