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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一个月内抢劫作案六次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5-11-11 13:51:31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夏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15年4月1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丰城多地实施抢劫行为。分述如下:

    2015年4月12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驾驶陈某的一辆贴标为丰田的夏利小轿车途经本市小港镇105国道一所驾校附近,看见骑电动车的谢某本人时,三人下车,采用殴打、搜身方式抢得三星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490元。

    2015年4月15日23 时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徐某某驾车从本市新城区向荣塘镇方向行驶,看见一个男学生独行时,四人下车,张某用脚踢,李夏新搜身,抢得该男生红米2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5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徐某驾车途经本市围里赣江大桥附近,看见一个约20男子骑自行车时,四人下车,采用拳打脚踢、钢管殴打方式抢得OPP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事后,该手机由陈某使用,现金用于汽车加油。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60元。

    2015年4月22日22时30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徐某在晚自习后驾车去某中学,途经一驶校,看见有两名学生行走时,四人下车,由陈某、李夏新打耳光,李夏新搜身的方式,抢得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5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徐某驾车至某中学附近,四人守候在校外,当看见三名学生翻墙进校园时,四人携带钢管追上去并将曹某拦下,由陈某搜身,抢得人民币60余元,李夏新让曹某交出身上的玉佩和手表。随后四人让曹某带路翻墙进入学校找寻熊某未果,离校时遇到刚返校的付某和余某、皮某,陈某等人遂将三人和曹某带至校外的全牛馆附近,采用殴打、搜身方式,抢得付某等三人的OPPO牌、华为牌、三星手牌机各一部,现金人民币105元。四人离开时应曹某要求将玉佩、手表和10元人民币退还给曹某,并约定次日由曹某设法将熊某约出。事后四人各分得人民币40元,余下钱用于买水。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90元。

    2015年4月23日22 时20分许,被告人李夏新伙同陈某、张某、徐某下晚自习后驾车至某中学,徐某、张某留在车上,陈某、李夏新翻墙进入学校宿舍找曹某,李夏新打了开门学生和曹某二个耳光,陈某从曹某床铺上的书包里搜走现金人民币20余元。随后,二人持刀强行让曹某带路找熊某,并将曹某二人带出学生宿舍。途中,曹某告知陈某、李夏新被抢的学生在校外守候并提出去找打架用的铁棍,陈某遂跟随曹某返回宿舍进入205寝室。当曹某借周某的一部红米IS手机用于照明找铁棍时,手机被在一旁的陈某抢走。拿到铁棍后,陈某等欲带曹某、熊某去校外,因遇到校内值班老师,陈某、李夏新二人逃离。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89元。

    2015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之后被告人李夏新及同案人张某、徐某在老师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夏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夏新系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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