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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留守少年
——关于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韦欣伶   发布时间:2015-11-12 11:25:44


引言

为了准确了解留守未成年人个人成长经历对犯罪的影响,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留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措施,提高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犯罪矫治效果。2015年9月,课题组对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差异较大,一般有 18 岁以下、16 岁以下、6-14 岁、6-18 岁、0-14 岁等多种界定方法。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规定,本次调查所指的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家中,由父母其中一方或家中其他长辈亲属抚养的,年龄在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研究方面,一是在贵港市5个基层法院抽取了2012~2014年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4件,提取其中的涉案未成年被告人200人样本量,对其进行档案调查统计;二是在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贵港市看守所、桂平市看守所、平南县看守所中抽取在押100人样本量,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定性研究方面,主要通过文献研究以及实地调研,客观分析留守未成年人特殊成长经历中的主要问题,以及犯罪预防和矫治制度的不足。

一、现状: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一)贵港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1.审理案件情况

20122014年,贵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5854件,其中未成年人案件47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其中2012年127件,2013年152件,2014年16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未成年案件判决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等,主要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为主,该章罪名约占判处罪名的74%。(见图1)


图1:未成年案件罪名比重情况图

2.个人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课题组分别在贵港市5个基层法院随机抽取了134件案件进行档案调查统计,涉案未成年被告人200人,约占该市法院近三年未成年被告人的32%。(见表1、2)

基本情况

性别

留守及单亲情况

户籍

留守

单亲

既留守又单亲

农村

城市

人数

198

2

108

52

27

183

17

占样本

总数比例

99%

1%

54%

26%

13%

91%

9%

表1:样本未成年人个人基本情况统计

分析表1可见,在未成年犯罪中,一半以上属于留守未成年人,且有将近三分之一属于单亲家庭,即留守或者单亲的未成人约占样本的80%。(见图2)

图2:留守、单亲未成年人比重图

一起生活的人

父亲

母亲

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叔伯

独自生活

其他

样本

人数

17

22

65

55

9

20

12

比例

9%

11%

32%

28%

5%

10%

6%

留守

人数

6

15

0

62

4

8

17

比例

6%

14%

0%

55%

3%

7%

15%

单亲

人数

12

12

0

17

6

0

6

比例

22%

22%

0%

33%

11%

0%

11%

表2:与未成年被告人一起生活的亲属统计表

从表2可见,留守未成年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主要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例达到55%;单亲未成年被告人也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比例最大,占33%。

图3:未成年被告人学历情况图

从图3可见,未成年被告人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仅有34人,占样本总人数的17%。初一辍学的最多,达到58人,占样本人数的29%;初二辍学52人,占26%;初三辍学16人,占8%。可见约三分之二的未成年犯在初中阶段辍学,是小学阶段辍学人数的3倍、完成义务教育人数的5倍。

(二)在押人员情况调查

课题组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其中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50份,贵港市看守所25份,桂平市看守所15份,平南县看守所10份,收回100份,有效问卷100份。

1.家庭生活情况

在主要与谁一起生活的调查中,33人选择“父母”;20人选择“父亲”;选“母亲”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均为15人,;“叔伯”7人,“独自生活”5人,其他5人。

图4:共同生活亲属统计中问卷调查与案件调查的对比图

通过对图4的对比可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卷与对法院案件的档案调查情况基本一致。在问卷调查的100人当中有67人长期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占总数的67%,该部分未成年人中包括了留守和单亲两种情况。这与法院案件随机调查显示的留守或者单亲未成人约占样本总数的80%比例略有出入,原因在于一部分单亲家庭另组成了新的家庭,而问卷调查中该部分单亲未成年人可能将新家庭的继父或者继母加入到“父母”选项,从而产生了一定的重合性,统计数量略有下降。调查问卷情况仍与案件档案随机调查基本吻合,仍在合理区间内。

2.家庭内交流情况

100个调查样本中,9人认为与父母(亲属)“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7人认为“很难沟通”;53人认为“很少沟通”,占被调查人数的53%;31人认为“经常沟通”。

67个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样本中,8人觉得“无法沟通,没有共同语言”;4人觉得“很难沟通”;40人认为“很少沟通”,占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样本的60%;15人认为“经常沟通”。(见图5)

图5:问卷调研总样本与留守或单亲样本关于亲子间沟通情况的对比图

通过图6对比分析可见,在“无法沟通”、“很少沟通”问题上,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比例明显高于一般未成年人,而在“经常沟通”上则相差近十个百分点,远低于一般未成年人。

而在关于“如果遇到了困难,最不想倾诉的对象”的调查,我们发现:选择“父亲”的人数最多,为35人,其次是“母亲”29人,“其他亲属”19人。可见,父母及其他亲属是未成年被告人最不愿意倾诉的对象。(见图6)

图6:最不想倾诉对象调查情况图

相反,在“如果遇到了困难,你最倾诉的对象”的调查中,“朋友”排名第一,被选46次,“母亲”24次,“父亲”16次。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其他”的6人,其中3人备注为“自己”,也就是说有3人对于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心情表示抵触。(见图7)

图7:最想倾诉对象调查情况图

可见,未成年被告人在应对压力方面,更愿意与同龄朋友分享,而最不想与父母分享自己的心情和困难,反映出家庭成员在沟通上的障碍对于叛逆期情绪释放的限制。

3.社会交往情况

在对“经常一起玩的5个朋友”的调查中,“同校同学”与“社会闲散人员”被选次数最多,都是38次。(见图8)

图8:经常一起玩的5个朋友统计图

4.行为表现情况

100人的调查样本中有74人有不良行为,26人没有不良行为。为了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存在的主要不良行为种类,课题组设置了多项选择题。调查发现,“逃学”的选择次数最多,达到36次,其次是“抽烟”,31次;“打架”和“夜不归宿”分别为24次和23次。(见图9)

67人的留守或单亲样本中有54人存在不良行为,占不良行为总人数(74人)的73%,仅有13人没有不良行为。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中吸毒2人,占该项不良行为人数的100%,即被调查未成年人中有吸毒行为的均为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有逃学不良行为的21人,抽烟的19人,夜不归宿16人,打架16人。(见图9、图10)

图9:主要不良行为情况图

图10: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比重图

分析图10可见,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各项不良行为在单项不良行为上的比重较重,均超过了50%,也就是说留守或单亲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较其他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不良行为,较一般未成年人具有更强的叛逆性、更高的违法犯罪可能性。

5.行为认知情况

在是否知道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调查中,知道的32人,不知道的87人。而在进一步的犯罪动机调查中, 有60人是属于 “一时冲动”;38人是因为“没钱花”,20人是“朋友叫去”。(见图11)

图11:犯罪动机统计图

二、剖析: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的集中性。主要是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和性犯罪案件,其中侵财型犯罪居于首位。侵财型案件的高发与未成年人消费需求联系密切。尤其是家庭条件相对较差的留守、单亲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家里所能供给的零花钱不多,当消费需求得不到支持时不免走上犯罪道路。在犯罪动机调查中,因“没钱花”而犯罪是第二大动机。

 2.家庭结构或家庭生活的不完整性。课题组采取案件档案查询和调查问卷两种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家庭结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属于留守、单亲、孤儿的占未成年被告人的比重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案件档案调查为80%,调查问卷为67%),家庭不完整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一般未成年人犯罪高。留守未成年人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外出,其家庭教育依附于父母一方或者祖父母等长辈亲属,缺少父母的直接关爱、管理和教育,再加上祖父母等亲属监护有效度不够,导致大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学习、道德品质、安全防范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而且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极容易受到外界的唆使和负面引导,在家属管教不力或者疏忽管理情况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犯罪人之间形成自己的“小团体”,犯罪具有纠合性。家庭结构或家庭生活不完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绝大部分由于亲子沟通中断、互动缺失,而产生一系列心理、生理和行为障碍,表现为性格内向、行为暴躁等。其大多数存在人格发展不健全、学习成绩滑坡、厌学、逃学严重、人际交往障碍、不良行为频发的现象,在同龄人中形成另类而孤立的“不良少年小圈子”。其在校得不到老师的喜欢,在同学中被大部分人疏远,在家中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关爱,唯有寻找同样被孤立的其他同校同学、社会闲散人员为友(经常一起玩的5个朋友问卷中选择次数的前两项),并逐渐形成了校园“坏学生小团体”,甚至是在特定区域有一定“势力范围”的“社会小混混”,社会关系复杂。作案时,也多为团伙性的集体行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近年来法院审结的未成年财产型犯罪案件多数属于共同或者团伙性作案。

4.犯罪人文化程度不高,辍学现象严重。调查中,仅有17%的受调查对象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其他或是文盲或是在小学或者初中阶段辍学,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未成年犯是在初中阶段辍学。经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辍学未成年人的经历基本相似,即辍学后随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朋友外出务工,随亲属进城生活一段时间后开始独立生活。由于学历较低,工作的可选择性十分有限,其工作一般不稳定,失业率高。此外,受调查未成年人案发时间一般是其辞工在家待业期间。

5.犯罪认知不足,具有非理智性。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被抓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说明了未成年人对于犯罪的认知水平较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法制意识淡薄,当遇到问题又寻求不到有效解决途径时,容易情绪冲动,可能尚未意识其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就已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在关于犯罪动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未成年犯罪动机往往很单一且具有非理智性,一时冲动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6.家庭关爱和沟通不足。调查中,仅有三分之一的未成年被告人能与父母(家属)保持经常性沟通,而留守或者单亲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更少,仅有22%,留守与非留守未成年人的比例相差近10个百分点,说明家庭结构不完整未成年人的家庭交流状态较差。值得注意的是,12%的留守、单亲未成年被告人认为与父母(家属)无法沟通,而且父亲和母亲成为未成年被告人遇到困难时最不想倾诉对象的前两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较为紧张。

(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受身体发育情况、文化程度限制,对问题的认知和处理能力较弱;并受发育期逆反心理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或者不良行为习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留守未成年人亲情缺失,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更加脆弱,更容易受到负面因素影响而误入歧途。

2.监护缺失、家庭教育失当。留守情况下,父母外出打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代为照顾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未成年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教育以及管束,加上隔代监护受自身素质和教育能力的制约,多表现为过度的溺爱或不正确的管束,教育方法不科学、不得当,造成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质量不高,从而产生一系列的成长心理、行为问题。

3.学校教育偏差。例如教育方式不完善,过于重视升学率;歧视差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成绩不好学生嫌弃、打击,导致其自暴自弃,辍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学校周边环境复杂,网吧、电子游戏室、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学校周围随处可见;学校对不良行为规制不力,对于学生中存在的逃学、打架、盗窃、饮酒等不良行为的规制措施简单粗暴。

4.社会不良因素和交往关系的影响。当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不劳而获腐朽思想的影响,暴力色情文化的蔓延,互联网的消极影响等。

5.国家监管措施不健全。对于受到刑罚处罚的留守未成年罪犯,我国的司法教育和矫治制度仍存在法庭教育针对性不强、教育改造模式单一、社区矫正制度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未成年罪犯再犯罪情况时有发生。

6.犯罪预防模式单一。现有犯罪预防机制建立在家庭结构完整、家庭生活和谐、教育机构完善的假设基础上,理想化色彩较重。而且缺乏联合性预防措施,过于依赖传统的家庭和学校监管主体,一旦家庭和学校失责,则未成年人无人监管,预防体系也会土崩瓦解。

三、完善: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的建议

(一)家庭监护空缺的填补

1.家庭教育的自我完善。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所以家庭在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基础性。部分家长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长年累月的外出打工,将子女留守家中由其他亲属监护,或将孩子交给学校后就完全依赖于学校教育、管理,忽略了未成年人精神价值观层面上的性格养成。所以家长要转变过于依赖学校教育的传统责任观念,提高抚养、监护、教育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亲情关爱和家庭教育。

2.学校教育的补充。一是要加强九年义务教育责任意识,加大义务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校在学生入学、升学方面的保障作用,降低留守未成年人辍学率;二是要改进教学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教育,建议将法律教育引入为义务教育必修课程,并可能列入升学进取的考评范围;三是加强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提高留守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关注和关爱,培养同学之间的爱心与同情心,让家庭监护空缺的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园得到有益关怀和补充;四是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例如组织学生参观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宣传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提高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警惕和畏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3.国家监护的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诉法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应进一步细化从而提高其操作性。一是提高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行使权利;二是扩大合适成年人适用范围,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讯问和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较窄,应增加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保障合适成年人资格条件的多元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选任专职合适成年人或者兼职合适成年人;四是建立合适成年人选聘、管理、考核和培训制度,成立独立于公检法办案机关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合适成年人的日常管理、监督、考评等工作。

4.构建家庭、学校、社区相互衔接的关爱网络。一是要加大寄宿学校建设,根据本校留守学生情况适当配备生活和心理辅导教师,并将心理辅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编制内,加强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教育。二是根据当地留守情况以社区为单位适当划分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站,在社区内选任合适人员担任工作人员,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托管、心理辅导、生活指导和帮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三是建立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督制度,加强社区对监护人履行义务的监督;四是建立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不良少年个人台账,加强对其的监管,一旦发现不良行为恶化或者有违法犯罪问题,应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理。

(二)司法教育与挽救

1.完善羁押制度。第一,羁押性强制措施方面。应积极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羁押环境,尽量减小看守所羁押过程中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交叉感染。第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方面。建议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要求批捕部门强化对非羁押的认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社会调查,结合提请材料,认真审查,提高采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的准确率。

2.提高法庭教育的效果。一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特点进行法庭教育,避免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二是要增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和教育性;三是引进法庭教育考核制度,把法庭教育的质量作为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的重要工作考核指标;四是法庭教育的书面化,可以将庭审中口头话的法庭教育转化为法庭教育文书,文书随判决书一同送达被告人,延伸法庭教育效果。

3.创新矫治方式,破解未成年人矫治困境。(1)要转变“隔离惩戒”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观念,积极探讨“有利复归”的刑罚执行措施。(2)要做好从监狱到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一是要保证未成年人再次入学接收教育的权利;二是要转变服刑改造教育方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创造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就业条件;三是加强服刑人员心理辅导和道德、法律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心理、文化素质。(3)探索构建联动教育改造制度,建立执行机构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或家属的联动监管平台,从国家惩罚和家庭感化两个方面加强对服刑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达到用刑罚震慑犯罪、用亲情感化改造的效果。(4)加强未成人案件回访帮教制度。一是拓宽回访帮教主体,建立除公检法办案机关外的社区志愿帮教人员储备库,引进各行业帮教人才;二是建立定期回访帮教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回访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实现回访帮教的常态化、联动化、专业化。

4.完善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1)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一是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强化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应从各行业广泛招募,并加强对志愿者的技能培训,提高队伍素质。(2)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立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募捐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3)通过大力宣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原则,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意识。(4)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强化社区场所设施建设。例如建立“关爱留守儿童之家“,定期开展座谈会、游园会、趣味活动等留守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集体活动;建立亲子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咨询意见。(5)完善工读教育制度,根据各地区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开办工读教育学校,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交由学校教育、管理,使其在半工半学的特殊教育方式下认识错误、转变思想,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结语

通过调研,本课题组基本研究分析了为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在及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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