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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与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获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5-11-13 10:09:55


    本网讯(许新芳)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社会的关爱与呵护,广西桂平市男子杨海钦却“辣手摧花”,多次奸淫不满12岁的幼女秦某,最终被法律严惩。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4、5月份,被告人杨海钦三次与幼女秦某(2003年9月18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其中两次发生在桂平市中沙镇某村被告人杨海钦家的房间内,另一次发生在桂平市中沙镇某村屯庞某的房间内。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杨海钦到桂平市中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三次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海钦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钦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钦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杨海钦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钦多次奸淫同一幼女,酌情从重处罚。

    综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桂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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