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财务科长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11-17 14:05:43


    本网讯(王希玉 柳延芳)  作为部门财务科长兼会计,竟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以谋取私利。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郭存英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存英,案发前为莘县某部门财务科长兼会计。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郭存英利用其担任财务科长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私自使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40万元,并于2013年5月9日本息赎回;2013年5月16日又私自用该笔公款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6月24日本息赎回。以上孳息共计3287.61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案发后,孳息全部退出。被告人郭存英主动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莘县公安局已对检举的事实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郭存英的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存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存英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存英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存英是在检察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的,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存英在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退出了所得利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查证有立功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