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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驾车工作时摔伤 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20 09:59:59


    本网讯(朱黎源)  64岁的老人肖虹旺在上班的过程中,驾驶被告所有的三轮摩托车运输粪肥、杂草,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受伤,被告新邵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肖虹旺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其他款项。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新邵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虹旺损失17716.2元。

    2014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前往被告处从事除草、施肥等杂工工作。同年8月21日上午,原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无牌普通三轮车摩托车在公司内部道路上运输粪便、杂草时,因路面较差,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侧翻,造成原告及房屋车辆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3日出院,共用去医药费12 282元(被告垫付)。后经过鉴定,原告肖虹旺因此次外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新邵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告具有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的资格证(D证),涉案三轮摩托车由被告所有,该摩托车由公司员工张某专职驾驶,且该三轮摩托车钥匙经常插在摩托车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其人介绍在被告处从事施肥、除杂草等工作,原告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因原告已年满六十周岁,其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原告明知被告有专职的摩托车驾驶员,也未经被告同意,仍驾驶被告所有的三轮摩托车运输粪肥、杂草,因操作不当,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故由原告自负45%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有提醒原告注意安全和提供安全施工环境的义务,且被告未将三轮摩托车上的钥匙拔掉,故由被告承担55%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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