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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治的成长环境及面临的问题
作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5-11-24 16:07: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层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乡村经济建设和法治发展环境日趋改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它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的水平和层次。法治行则社会和,基层稳则全局安。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成败的基层法治建设更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基层的法治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基层法治的成长环境及面临的问题

  首先,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基层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法治建设是费时、费事又一时难见成效的“软任务”、“软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占的分值小,把法治工作未摆上应有位置。

  其次,法治工作力量薄弱。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点乡镇,有的地方没有专门的法治工作机构,也无专人负责,导致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基本处于一种空缺状况。

  再次,执法司法公信力不高。少些基层组织干部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来管理社会事务,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服务态度粗暴,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使部分群众对政府及职能部门丧失了基本的信任感,导致干群关系趋向紧张。

  复次,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有的部门和单位在普法工作中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如仅仅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在对外进行法律咨询和宣传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缺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让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的法治专栏和宣传节目。

  最后,基层群众法治观念不强。农村群众中有的存在“忌讼”观念,遇到纠纷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或找政府解决,而不愿到法院打官司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有的人对法律不了解、不相信,信访不信法,一有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想到找政府,并且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严重败坏了法治建设的社会风气。

  二、加快我国基层法治建设进程的对策建议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目标宏大,任务艰巨,需要政府、群众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把基层法治建设提升到应有的重要地位,加强符合实情的基层法治理论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中,基层法治建设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只有将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明确下来,向权力机关与社会公众宣示其极端重要性,才可能真正将基层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贯穿到基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是对未来的理性谋划。任何实践活动,没有科学的理论来加以指引,都不可能获得预想的效果。要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导向,充分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意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基本原则,注重法治调研与对策研究,以客观效果为归宿考量相关法律理论。因此,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具有强烈现实意义与实证效果的基层法治建设研究活动应给予充分的资源投入;要加大导向力度,在基层法治建设学术界与实务界充分树立注重民情和立足现实的基本导向;要加强基层实践调研,充分重视法治在基层的运行和影响;要突出基层法治经验的提炼,及时总结与推广有益的成形机制与实际做法;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型人才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这些人才的作用,建构复合型基层法治人才库。

  (二)充分调动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基层法制建设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没有行政机关的主导,科学的立法无以产生,而缺失了民意的基础与民众的反馈,法治也无法得以有效推行。要充分调动普通民众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将基层法治事业、法律活动与基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到与切身体会到,基层法治事业需要他们的深度参与,基层法治活动需要他们的意愿来加以支持和推动。“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与国家治理方式,并不是独立地在社会领域与国家层面发挥作用的。基层法治建设若想在社会领域得以顺利推行,其前提在于基层社会民众对法律拥有普遍的敬畏和坚定的信仰,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敬法、信法、用法的有利氛围,将法治、政策、习俗、信仰以及道德等充分加以融合,共同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基层法治文化应是贯穿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软实力和润滑剂”。要将“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和环境”纳入今后的基层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当中,并认真对待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三)充分认识基层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切实提高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的专业水准。基层法治建设涵盖的领域十分宽广,涉及的矛盾十分复杂,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只能依靠我们下定决心、脚踏实地、逐步积累、立足长远地渐进推行。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基层法治事业必须涵盖基层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既要拥有高瞻远瞩的视野,又要秉持时不我待的作风,坚持基层法治建设要“从娃娃抓起、从现在抓起、从全民抓起、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同时,要深入研究基层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基层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方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研究和解决,真正在取得实效上下真功夫,日积月累,长期坚持。要系统谋划基层法治方案,明确基层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主要途径、破解难题、注意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地考量法治建设;要下真决心与大气力,在社会舆论导向上充分强调基层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要性,在资源上舍得投入成本,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切实提高立法、司法、执法、法监督法教育主体的职业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准入标准,精心进行培育,将培养、使用基层法律人才的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全面推进基层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性,完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任用制度。

  (四)构建基层民众法治教育的长效创新机制。要加强对公民的普法工作。在法律宣传教育上要分层次、有计划的进行。要制定一个基于现实、面向未来而且有操作性的法律宣传教育规划;要创新法律宣传教育方式。比如在学校的普法工作当中可以开展校园普法活动,在农村当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要通过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等措施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高屋建瓴,完善顶层设计,构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探索建立由基层党委领导、普法系统参与及教育部门协调的一种基层普法教育工作新格局。通过创新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方式为我国社会不同阶层的公民服务,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法律宣传教育服务。

  总之,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要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创新法治宣传的形式,分层次、分对象的进行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前途是光明的,我们要以积极的心态,积极稳妥的推动法治建设的各项改革取得新的成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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