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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作者:徐双桂   发布时间:2015-11-24 14:47:20


    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的嫌疑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亦不断提高,犯罪工具现代化,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给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困难。

    案件的特点:一是“以贩养吸”现象大量存在。在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涉案人员多为下游贩毒人员,涉毒罪犯本身就吸毒上瘾,因吸食毒品需要大量资金支持,靠贩卖毒品来“以贩养吸”。二是犯罪场所集中化。该类犯罪一般发生在夜总会、KTV、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及其周边乡镇。 三是罚金执行到位率低。涉毒犯罪的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而吸食毒品的成瘾性和购买毒品的高昂价格等特征,使得涉毒被告人经济窘迫,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将法院判处的罚金执行到位。四是有犯罪前科记录的被告人所占比例较大,一些毒品犯罪人为了吸食毒品,而以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得毒资。

    审理中的难点:一是采证和定证难。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十分困难。有些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形成孤证,难以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二是毒品纯度鉴定难。在审判实践中,毒品纯度很低、严重掺假的现象大量存在,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毒品的纯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实际毒品的数量,如果不对毒品含量作进一步鉴定,会导致相同数量但纯度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三是新型毒品犯罪定性难。近年来,随着毒品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日益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如一些被告人通过借用医药公司资质,向外地医药公司购买大量含有盐酸伪麻黄碱、盐酸麻黄碱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尔后转手卖给他人制造毒品。此类案件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审理中较难把握。四是特情引诱证据认定难。在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特情引诱方法侦破的案件很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有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常要面临特情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涉毒案件的证据采集和认定,一方面加强运用新技术侦查案件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人员有关固定和采集证据方面的法律培训。二是规范“毒品纯度折算”,明确规定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下,应当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或折算,以保障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三是允许在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毒品犯罪的隐秘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交易对象的特定性等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具有较大的难度。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应允许有条件的适用诱惑侦查,即在授权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同时,严格限定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和监督方式。四是完善涉毒案件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新类型涉毒案件的审理。

  毒品的泛滥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必须对此采用严厉的手段予以制裁。而当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依法治理,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作为依法治理的依据,在毒品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执行等方面起着规范性的作用。因此,为维护社会安全,要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完善刑事侦查程序、严格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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