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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伤后欲因祸得“福” 男子敲诈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26 14:20:58


    本网讯(付建国)  一男子数次犯罪被判入狱,却不总结教训,相反越陷越深,因受伤造成脚趾畸形易出血,却把不利当成有利条件,因祸得“福”,以司机为目标进行敲诈勒索。2015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累犯因祸得“福”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周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周桐系大庆人,40余岁。多年来,他一直不学无述,无正当职业,且人生污点也特别多,劣迹斑斑。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7月末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7月末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不久,被告人周桐曾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到伤害,造成其脚趾畸形易出血。起初,被告人周桐发现这种情况后,以为是坏事,并找到了肇事的另一方。结果,对方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十万元。

    由于其好吃懒做,再加上不务正业,很快自己所得的赔偿款便被其自己挥霍掉。在无其它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桐发现,自己得患有脚趾畸形易出血症状,不是祸,而是福!因为其看到可利用脚趾畸形易出血的这一自身便利条件,从中谋取利益,而且来钱也快!于是,他就选择了一些司机作为对象,将脚趾故意伸到将要停车的车轱辘处,致使大脚趾出血,以此来实施敲诈,勒索他人钱财。

    2013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桐在大庆市高新区宝利丰一拐弯处,趁被害人郭某马上要停车时,其将右脚碰到车轱辘处,致使其大脚趾出血,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郭某人民币800元。

    2013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桐在大庆市高新区一商场灯岗人行道处,趁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马上要停车时,其将右脚碰到车轱辘处致使大脚趾出血,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张某人民币800元。

    同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桐在大庆市高新区新华08灯岗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方某出租车马上要停车时,其将右脚碰到车轱辘处,致使其大脚趾出血,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方某人民币100元。后被被害人方某举报而案发。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三起,共计人民币1700元。

    2013年4月末,被告人周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5年6月23日才被抓捕归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周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犯罪情节,故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从重判处被告人周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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