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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摩托车交通肇事致死一人领刑1年
发布时间:2015-11-27 09:08:07


    本网讯(许新芳)  广西桂平市一名“90后”男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上路,最终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之余还被判刑一年。11月2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蔡信波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蔡信波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两轮摩托车沿304线由桂平市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至116KM+250M处(桂平市马皮乡雅岭村路段)时,与步行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尚某发生碰撞,摩托车翻倒在地,造成尚某、被告人蔡信波受伤被送医院抢救,其中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医检验,尚某死于颅脑外伤。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信波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蔡信波接到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电话通知后,于2015年8月1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信波执行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信波支付了丧葬费2000元给死者的家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信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信波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信波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信波赔偿了部分损失给被害人家属,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信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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