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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十件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08 15:33:09


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律资讯网讯(曹红歌)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情况,并公布十件典型案例。

  自11月20日起,河南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第七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活动开展以来,三级法院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均是院长亲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亲任活动办主任,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案、审判、执行、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博、微信、庭审直播、信息专刊等平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为农民维权的舆论氛围。

  截至12月4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717件,涉及农民工10300人,涉案金额3.14亿元;已审结1387件,执结449件。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7件,已审结2件,2人被判刑。受理“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5502件,涉“三留守”人员7534人,涉案金额1.84亿元;审结2391件,执结176件。受理“坑农害农”刑事案件8件,受理“坑农害农”民事案件13件,执结1件。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中,拘留35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34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人。在“三留守”人员维权案件中,拘留3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78人。在“坑农害农”执行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人。省高院建立了农民工维权微信群,各地法院通过微信群已发布工作动态118条。省高院还开通了热线举报电话(0371—65768520),安排专人接听,对所有来电逐个建立台账,逐个记录信息。截至目前共受理举报电话369个,其中反映涉诉欠薪案件58件,对这58起案件,将于本周五之前督办完毕。 

  ●十件典型案例如下:

  一、济源中院院长王涛审理一件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4年10月,刘某等15名农民工向济源市人社局投诉,河南省某路桥公司在承建某路段改建工程中拖欠15名农民工工资。济源市人社局调查后对该路桥公司作出限期支付十四万四千余元(14.4万元)工人工资决定,同时按照规定支付15人赔偿金七万贰仟余元。该路桥公司不服,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源市政府审查后维持了该决定。该路桥公司不服,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等15名农民工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行政处理决定。该路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源中院院长王涛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开创性地使用视频、微信等方式以方便身处外地务工的农民工当事人参与诉讼。庭审后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由于争议较大,三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1月20日下午,王涛院长再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辩法析理、晓之利害,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路桥公司当场履行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全程参与,率先垂范。王涛院长不仅参与庭审,还在庭前与合议庭成员一起研究案情,庭后安排部署调解工作。二是创新审理方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15名农民工分布在北京、天津、内蒙、重庆、贵州等地务工,为方便农民工诉讼,让农民工推选诉讼代表人,同时让不能到庭的农民工拍摄视频,用微信传至法庭。多种便民之举减少了农民工的诉累,受到农民工的称赞。三是全力进行调解。王涛院长锲而不舍四次调解成功,避免了执行程序,让农民工迅速拿到工资。四是本案系涉农民工的行政诉讼案件,体现我国行政和司法对农民工工资的多渠道保护制度。

  二、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

  2014年6月27日,寇某受李某和任某雇佣粉刷房屋,在粉刷过程中被高处掉落方木砸伤。经司法鉴定寇某构成九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伍万贰仟余元,因赔偿款协商无果,寇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和任某赔偿寇某损失共计8万余元。李某和任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12月1日,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前,庞景玉院长精心阅卷,并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争议焦点。庭审中,合议庭认真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对案件细节、双方存在的分歧及疑点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意见。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带头办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二是发挥庭审的中心作用,查明案情,诉讼各方充分陈述辩论,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涉农维权案件

  2014年2月26日,村民孟某在某坑口作业时发生意外被石头砸伤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孟某的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的亲属保险款30余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12月3日,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担任审判长,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同时邀请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中,合议庭认真组织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案情细节、双方的分歧及存在的疑点进行详细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在法庭调解阶段,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明法释理,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梁维院长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进行了座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率先垂范指挥在前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司法。

  四、新乡市凤泉区法院院长陈超调解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

  李某在打完工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和驾驶小型汽车的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治疗。申某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诉到凤泉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凤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11月25日陈超院长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经征求当事人意见,陈超院长主持庭前调解,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步步推进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某损失肆万壹仟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亲自办理案件,有效推进了案件进程。二是因案施策,在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情况,进行庭前调解结案,快速化解纠纷。

  五、鹤壁市鹤山区法院院长李晓烨调解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

  11月18日下午,数十名农民工来到鹤壁市鹤山区法院立案庭,称被某机械制造厂外派到内蒙古、青海等地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现工程已交工几个月,但工资却未拿到手,请求法院帮助讨薪。鹤山区法院立案后及时向院长李晓晔作了汇报。李晓晔院长了解到该案是涉及32名农民工的讨薪案件后,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一名副院长带领民一庭干警到企业了解情况。

  11月19日,32名农民工的代理人和企业代理人来到法院。李晓晔院长主持召开庭前协调会,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当场向企业代理人讲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性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企业方保证在元旦前一次性全部解决这32名农民工的工资,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11月20日,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两天时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即涉及32名农民工。二是院长率先垂范,庭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三是快速立案、快速办理,通过辨法析理,仅用2天就审结了案件。

  六、商丘市宁陵县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妥善调处一起涉农村留守儿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10月份,15岁的常某在骑电动车上学时被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宁陵县法院。双方争议的金额不大,宁陵县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法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某保险公司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做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当场就支付了1.3万的赔偿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涉及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通过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常某拿到赔偿款不超过10天,快速审结案件,及时维护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巡回审判审理一起涉农民工维权案件

  今年6月,卢氏县木桐乡的高某在郑州某工地务工,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前期医疗费用通过保险方式予以支付。对于后期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高某与包工头协商未果后诉至中原区法院。因高某经济困难,经郑州市总工会协调,依法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12月3日,中原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郑州市总工会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邀请了农民工代表旁听庭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困难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二是通过巡回审判,邀请农民工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既接受群众监督,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八、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法官调解一起讨薪纠纷案件

  今年7月份,小雪到鹤壁市淇滨区某饭馆做收银员,干了一个月后不辞而别,后去该饭店讨要工资,与饭店老板就工资问题产生矛盾。小雪于是带上几个朋友在饭店营业期间几次到饭店讨薪,并且在网络贴吧上宣传饭店拖欠工资的言论。双方矛盾激化,店老板一气之下将小雪打伤住院。小雪报警后,该大老板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小雪的工资也经劳动部门调解解决。因医疗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小雪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办案法官认真审阅了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认为该起案件事起有因,且双方均存在过错,遂对双方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使该案调解结案。店老板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向小雪赔偿医疗费共计1万余元,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快速立案、快速审理程序,加强调解,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医疗费赔偿金。二是这是一件由涉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治安及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中,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仅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普遍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提醒农民工依法讨薪的重要性。

  九、安阳中院活动首日调解一起涉农维权纠纷案件

  刘某等11名农民工到山西省修建公路,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拒不支付11名农民工工资6万余元并躲避在外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一审法院依法公告,缺席开庭、公告送达判决书,而包工头却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安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案件主审法官立即和包工头王某联系,告知全省法院坚决维护农名工合法权益和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的决心,对其法治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11月20日案件主审法官专程赶赴林州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11名农民工很感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第七次活动启动首日法官就立即行动,及时快速办理涉农案件。二是对拖延诉讼,恶意欠薪者进行普法教育。三是承办法官专程到林州给当事人送调解书,体现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

  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11年8月,许某等10名农民工跟随王、刘二人到东北从事建筑劳务,工程结束后,王、刘二人共欠农民工工资肆万伍仟元,拒不支付,从此这10名农民工开始了长达三年之久的讨薪之路。12月1日,许某等来到台前县法院立案庭咨询,立案庭的干警认真接待了他们,并向院长汇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涉及的人员较多,且多为家庭困难的农民,当即决定对这起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组成临时合议庭承办此案,并要求随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快立、快审,并指导农民申请诉讼保全。法官到各个银行查询王、刘二人的存款,在查出王某在农业银行有存款后,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进行了冻结。随后,承办法官耐心为王、刘二人分析利害关系,晓之以情,告知克扣农民工血汗钱情理难容,动之依法,告知恶意拖欠的严重后果。王、刘二人明白道理后,当场给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院长亲挂帅指挥,及时抽调骨干力量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二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账户,促使案件顺利调解。三是法官深入进行普法教育,教育农民工应当相信法律,早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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