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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施工资质 包工头举证有力成功拿回工程余款
发布时间:2015-12-23 15:06:31


图为当事人给法官赠送的锦旗。

    法律资讯网讯(金少红 许胜男)  近日,当事人黄某给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上书:“维护法律权威,救助弱势群体”,以此感谢民事审判庭魏亦斌法官依法公正的判决。

    黄某是威海一包工头,也是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原告,但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006年开始,黄某陆续承办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一期、二期配套和硬化工程。但一期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在工程完工后,由被告常年合作的审计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83.1万元,并由原告签名、被告盖章、被告工程师签名。后被告据此定案报告书向原告支付了62.6万元,余款一直未结。其后,原、被告又就二期工程签订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由被告委托的审计公司审查定案,认定工程价值为509 457.52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一期定案报告书系原告伪造,不同意支付余款;另主张二期工程量亦不属实,系原告将一期已结算的工程量算在二期工程中,并据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审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91 555.47元及利息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除听取证人证言、对涉案审计公司进行调查外,还将二期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要求原、被告就争议问题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原告按法院要求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被告未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一期工程,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对于原告施工部分的相应工程价款仍应支付相应劳务费;对二期工程,被告主张与一期工程存在重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支持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类款项64万余元,并驳回被告的反诉。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该案中就是因为原告在证据方面具有优势,最终赢得了官司。近日,黄某终于拿到了属于他的工程款,他表示千万句谢谢都不足以表达他的感激之情,只能用一面锦旗聊表心意。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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