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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 一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6-01-29 10:58:09
本网讯(黄朝实)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杨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5年8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巡逻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那地村那地街街上一打铁铺门口时,发现被告人杨明在打铁铺内非法持有1支经改装的射钉枪和3枚射钉弹,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杨明非法持有的射钉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隆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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