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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传销三男子非法拘禁传销组织头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5-12 09:00:35


    本网讯(杨寿健)  误入传销组织的江西省樟树市男子姜波、程鹏飞、姜少军,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传销组织头目要回自己的投资款项,并将传销组织头目绳之以法。然而,三人却采取非法拘禁的形式向传销组织头目讨要投资款项,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非法拘禁罪案进行宣判,姜波、程鹏飞、姜少军三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姜波经同学王某介绍,以缴纳69800元人民币的方式误入安徽省合肥市一传销组织。之后,经姜波介绍被告人程鹏飞、姜少军及自己妻子王某、母亲皮某、亲友吴某、等共计十六人以同样每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合计人民币1116800元的方式加入该传销组织。2015年3月初,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发现自己误入歧途受骗后,心生要回其投资款的意图。于是,上述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于3月19日23时35分,将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的王某、周某、周某某从合肥市强行带到樟树市,控制他们在樟树市某宾馆和某酒店客房里,非法剥夺三人人身自由达46小时,扣押被害人周某一辆奥迪A4小车,索取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41000元后才将其放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波、程鹏飞、姜少军辩称自己误入歧途被骗100余万元,为挽回经济损失而做错事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邹某、彭某、邹某某辩称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各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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