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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情人提分手 男子殴打对方丈夫拘禁情人
发布时间:2015-11-05 15:46:38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与有夫之妇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情人提出分手,男子一怒之下非法拘禁情人,其行为因触犯刑法而获刑。2015年11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2015年6月,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谢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相识并建立情人关系。2015年8月27日21时,被害人向张华提出分手,张怀恨在心。当日23时许,张华邀约李成(另案)等五人驾车至黔西县城关镇某小区地下车库,当发现被害人谢某及其丈夫潘某驾车回到该小区地下车库时,张华、李成等人遂殴打潘某,并将夫妇二人强行拽进其驾驶的轿车内挟持至洪家渡水电厂处。张华不仅在车内扇打谢某耳光,还采用言语威胁要求谢、潘二人离婚,在谢某表示同意其要求后,张将夫妇二人带回某小区地下车库放走潘某后又将谢某挟持至洪家渡水电厂处,直至凌晨4时许,因潘某报警,张华才将谢某带至黔西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 2015年10月19日,被害人谢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伙同李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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