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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诱骗并强迫“男友”入传销组织 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25 14:41:12


    本网讯(刘万春)  男子孙某通过手机上网qq聊天认识了一网名叫“依恋”的女孩,一个月后,女孩告诉孙某自己的名字叫“彩梅”,然后就开始在网上“恋爱”并相约见面,孙某本以为是幸福来敲门,殊不知,自己那甜蜜的“爱情”却早已落入了传销组织精心为他设计的圈套。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五被告人田勇钢、赵晓缞、朱崇声、王合冬、魏昆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孙某某被一叫“彩梅”(在逃,情况不详)的女孩以谈朋友的名义骗至江西宜春,将其带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某幼儿园楼上一传销窝点。尔后,由被告人田勇钢、赵晓缞、朱崇声、王合冬、魏昆等人采取监视、看守、锁房门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孙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两个余月,直至2015年5月27日被公安民警解救。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田勇钢、赵晓缞、朱崇声、王合冬、魏昆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勇钢辩称其未打过被害人。

    被告人赵晓缞辨称其没有看守过被害人,也没有夹在被害人旁边睡,其到这个地方时间不长,也是被骗过来的,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赵晓缞的辩护人认为,一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晓缞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两个多月的时间与案件事实不符;二是被告人赵晓缞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某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三是即使被告人赵晓缞非法拘禁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晓缞没有伤害被害人,情节显著轻微,是被他人胁迫,无前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合冬辩称其没有拘禁被害人两个多月,未打过被害人。

    被告人魏昆辩称其未打过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勇钢、赵晓缞、朱崇声、王合冬、魏昆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崇声辩称其未跟着被害人出去,睡觉时无人睡在被害人旁边,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合冬辩称其没有拘禁被害人两个多月,及被告人赵晓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晓缞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两个多月的时间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五被告人伙同所谓的“主任”等人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27日共同非法限制被害人孙某某自由2个余月,五被告人及“主任”等人属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晓缞辨称其没有看守过被害人,也没有夹在被害人旁边睡,其到这个地方时间不长,也是被骗过来的,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晓缞的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赵晓缞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某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根据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晓缞有看守被害人上厕所、睡觉等行为,其行为已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田勇钢、朱崇声、王合冬、魏昆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勇钢、赵晓缞、朱崇声、王合冬、魏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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