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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一审宣判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艾泽栋   发布时间:2018-11-01 16:14:06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2018年10月30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文某平、张某、朱某波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平、张某、朱某波等人相互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地域、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

  2018年1月2日、1月15日,应被告人李某锋要求,被告人张某、文某平邀集丁某、杨某、刘某、朱某波、姚某志、万某浩、张某锋到常德市鼎城区花溪路31号门口张某的快递中转站采取威胁、恐吓、持跳刀扎被害人货车轮胎、殴打货车司机等手段阻止该中转站收货。

  2018年2月9日,高某、胡某涛(均另案处理)邀集程某忠、罗某(另案处理),罗某邀集被告人朱某波、姚某志,驾驶两辆小轿车至常德市武陵区丹洲沙场闹事,因没有找到闹事对方,罗某便使用程某忠携带的改装射钉枪开了两枪。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平到张家界桑植县购买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3粒。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文某平在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西湖假日酒店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该64式手枪一支,子弹2粒。经鉴定,该64式手枪具有杀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程某忠以自制枪支一支及弹药一枚找被告人高某抵押借得人民币1000元,高某确认枪支、弹药后将枪支、弹药藏匿于自己位于武陵区丹洲乡的爷爷家中至2018年5月15日被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忠抵押在高某处的自制枪支有杀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2017年6月10日,常德东方富通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汪某安(已起诉)带领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周某宏(已起诉)、陈某(已起诉)、熊某斌(已起诉)等人驾驶轿车前往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找张某某的儿子李某某收取贷款。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汪某安指挥被告人张某等人打砸麻将机,周某宏、陈某、熊某斌便先后上前徒手打砸张某某家的麻将桌,砸毁了四张麻将机。经鉴定,被砸毁的麻将机损失价格为7820元。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文某平在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区从他人手中以5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下的毒品于当天晚上在常德市体育馆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吸毒人员高某某。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平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姚某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万某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忠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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