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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案件
作者:康帅   发布时间:2018-12-25 15:27:57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12月20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伟、黄某杰、彭某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某相犯抢劫罪、张某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伟带领其手下田某平、易某、周某杰、尹某豪、刘某君(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杰、彭某宇、廖某相、张某静及尹某馨、邓某彬、刘某灏(均另案处理)先后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攸县县城和网岭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黄某杰、彭某宇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5月至7月2日期间,在李某伟组织下,该犯罪集团分别实施寻衅滋事2次、以设局“仙人跳”劫取他人财物3次,造成一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070元,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达到11.9万元(其中8万元系未遂),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治安稳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伙同被告人黄某杰、彭某宇、廖某相等人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抢劫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伟为首,被告人黄某杰、彭某宇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伟、黄某杰、彭某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某相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仙人跳”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杰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彭某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廖某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是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攸县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及被告人家属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宣判。

  该案的宣判,彰显了该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视和决心;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全力维护攸县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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