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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
作者:刘维维   发布时间:2018-12-28 14:32:55


公开宣判现场。

  12月27日下午,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和一起强迫交易案。这两起案件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次集中宣判的两起涉恶案件。

  该两起案件于12月20日、21日公开开庭审理,恭城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覃自仁及人大代表、政协代表、部分公安干警、部分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等五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合议庭合议,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李某甲等五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等五被告形成以唐某某、许某某许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侯某某等较为固定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五被告人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自愿、公平原则,使用强迫、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废纸,多次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合议庭合议,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唐某某等五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宣判,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人民群众表明“有黑必扫,有恶必除”的坚强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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