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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作者:李到福 杨炜玮   发布时间:2019-03-20 13:46:53


五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3月19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涉恶势力犯罪一案。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担任审判长,兴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林中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兴宁区法检“两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首次同庭履职。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富与被害人谷某刚在合作经营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的过程中,因双方出现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被告人朱某富便谋划找人,对被害人谷某刚进行侵害。2018年1月9日晚22时许,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等人驾驶两辆小车,于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与金阳路路口处,拦截逼停被害人谷某刚的宝马小车,被告人邓某相对车辆进行踢打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3月1日,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三人去殴打被害人谷某刚。当晚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团共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持械对被害人谷某刚进行殴打,未造成被害人谷某刚损伤。

  2018年3月20日17时许,在被告人朱某富指使下,蒙某林纠集苏某海、黄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对被害人靳某志进行殴打并驱赶。经鉴定,被害人靳某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团、马某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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