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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首例涉恶“保护伞”案宣判 主犯一审获刑14年
作者:熊世琴   发布时间:2019-04-01 13:40:09


公开宣判现场。
庭审现场。

  3月31日下午,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行贿罪,余某某、李某某犯受贿罪,王某犯行贿罪一案。万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7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云南省昭通市首例涉恶“保护伞”案件。盐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了宣判,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本案中,主犯被告人万某案发前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派出所所长,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却甘愿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盐津县人民法院由副院长伍鸿鸣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这起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今后,盐津县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上再提高、在摸排上再深入、在打击上再发力,依法严惩、深挖彻查,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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