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赌博输钱疑赢家作弊 男子结伙上门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12 10:44:56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男子伙同他人在一起赌博,输了钱后怀疑其中有人出老千,遂对怀疑对象敲诈勒索钱财。2015年11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郑家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郑家胜和罗长达共同退赔梁某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2012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家胜与罗长达(已被判刑)、“阿旺”等人到港北区仙衣路西站巷梁某的家中找到梁某,以12月9日晚在贵港市糖厂市场赌博时,梁某伙同余某在赌博中“出千”(作弊)赢钱为由,逼梁某偿还罗长达等人所输的钱,梁某否认其在赌博中“出千”并称其只赢得赌资八、九千元,罗长达便作势欲殴打梁某,梁某害怕,被迫答应罗长达、“阿旺”、郑家胜等人提出的要偿还人民币7万元的要求,并当场交给罗长达现金人民币5000元,罗长达等人才离开梁某的家。当天12时许,罗长达、“阿旺”等人要求梁某退钱,梁某被迫从银行领款人民币5万元交给“阿旺”,得款后,“阿旺”分给郑家胜1万元。同月11日16时许,罗长达等人又要求梁某退钱,梁某被迫交给罗长达人民币27000元,得款后,罗长达等人分赃。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郑家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家胜的亲属代其退出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家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家胜在参与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家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家胜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家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郑家胜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