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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蛀虫啃噬“民生” 女贪官贪污近500万获重刑
作者:宁蓝柳   发布时间:2019-10-14 10:59:59


  俗话说,良心不可违,“民生”不可欺。然而,却偏偏有人将手伸向了困难群众的“救命钱”——低保金、医疗救助金。2019年10月12日上午,涉案金额近500万元,犯贪污罪的原广西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副主任余某,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08年,被告人余某主要负责城镇居民低保受理、核对、汇总提交发放材料等工作,余某在工作中发现基本所有的流程都是自己做,监管漏洞很大,即使造假材料套取低保金出来也不会有人发现。当时只是工人身份的余某起了贪念,为了增加收入,她决定将黑手伸向群众低保金。200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通过虚增或伙同劳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虚增劳某、宁某、韦某等54名不符合城镇最低保障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列入由其负责造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册,汇总后提交审批的方式,共套取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4650756.35元。

  人的贪欲无止境,这句话在被告人余某的身上得到了很好的印证。2014年1月份,被告人余某开始接手负责城镇医疗救助金这项工作,她逐渐发现该项工作的受理、审核、材料提交方面与其一直以来负责的城镇低保金这项工作方式大都一样,基本所有流程都是自己在做,也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余某再次按捺不住自己的贪欲,把另一只黑手伸向了城镇医疗救助金。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和套取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段如出一辙,余某利用其审核发放灵山县城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或伙同劳某(另案处理)等人虚增劳某、邓某、谢某等10名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列入其负责造册的城镇医疗救助金发放名册,汇总后提交审批的方式,共套取城镇医疗救助金共人民币23128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利用其在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并负责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城镇医疗救助金的受理、核对、汇总、提交发放等职务便利,通过多次虚增或伙同劳某(另案处理)等人虚增申请救助群众名单的方式,先后贪污国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城镇医疗救助金共人民币4882036.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贪污的款项属于救济性质的特定款项,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余某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到灵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余某及其家属已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238169.12元,可以对被告人余某酌情从轻处罚。

  灵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余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中共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灵山县监察委员会的现金人民币1238169.12元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查封登记在被告人余某和其丈夫宁某名下位于灵城镇某街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以执行时变现的实际价值计入退赔数额);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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