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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一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获刑 最高刑期11年
作者:刘䶮   发布时间:2020-01-07 09:13:05


  日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谢某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6名犯罪集团成员被分别处以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谢某有于2004年开始在顺昌县仁寿镇采取阻拦、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驱赶收购竹梢的外地客商,再以低于市场价格在仁寿收购竹梢、竹片,2007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顺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初,谢某有及吴某雄、谢某富等人在顺昌县仁寿镇仁寿村街头持刀追砍郭某某等人后,逐渐形成强势地位。2012年8月,谢某有在团伙成员帮助下,花费约100万元通过贿选当上仁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把持基层政权后,谢某有开始利用手中权力帮助本人及团伙成员获取非法利益,谢某有逐渐退居幕后,由团伙成员吴某雄等人通过围标等非法手段承揽工程,实施非法经营柴油、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自2012年至2018年,以谢某有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仁寿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法院还查明了李某富等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有等6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谢某有为首要分子、吴某雄、易某生为骨干成员,谢某富、傅某铭、刘某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谢某有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谢某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吴某雄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其退出非法经营违法所得1.9万余元。被告人易某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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