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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菜鸟金服”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作者:李雯   发布时间:2020-01-07 10:17:55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等五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涉案的五名被告人根据不同罪责,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使用杨某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宣城菜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市区文鼎路,简称"菜鸟金服",实际股东为被告人徐某、陈某及孙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崔某某及丁某(另案处理)所占股份实为徐某所有。被告人徐某负责全面管理,并与丁某负责放贷审核;李某某及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崔某某、王某负责催收;孙某及张某等人均系业务员。同年10月份,公司迁至宣城市区国购广场某写字楼内,更名为"垚鸿金服",至2018年2月份左右,公司停业。"菜鸟金服"及"垚鸿金服"在经营期间,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某、陈某、崔某某、王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为诱饵,诱使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单方借款合同,并通过资金走账流水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实则扣除第一期或前二期本息,以及"材料费"、"上门家访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此后,通过认定被害人向别家公司借款系违约等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给付钱款。期间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催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五被告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胡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既遂犯罪数额4000元,未遂22672元;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既遂犯罪数额4000元,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17325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综合五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用于犯罪的资金二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徐某、胡某某、陈某退赔被害人裴某经济损失四千元;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九千二百二十一元,退赔被害人孙某鹏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三千一百零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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