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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龙胜5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审
作者:白桂杰   发布时间:2020-01-10 10:27:20


庭审现场。

  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龙脊镇平安村廖某卫等5名被告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被告人廖某卫未办理建房手续即在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平安村四组自家菜地建房屋,龙胜龙脊星愿山庄经营者秦某、李某认为廖某卫新建房屋挡住星愿山庄采光,影响星愿山庄生意,多次要求廖某卫不要建多层新房屋,并向广西龙胜龙脊梯田国家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举报,龙脊管理处向廖某卫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廖某卫未予以理睬,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7年10月,廖某卫打印一份《关于不准秦某、李某使用平安村自来水的决议》,找平安村部分村民联名签字。廖某卫纠集平安村部分村民即被告人廖某良、廖某俭、廖某远、廖某纯等人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切断并焊堵星愿山庄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水管。星愿山庄工作人员准备将被切断的水源接通时,遭到平安村部分村民阻拦,被告人廖某俭与在场平安村部分村民对星愿山庄的监控设备等物品进行打砸。

  2017年10至2018年5月,期间星愿山庄经营者秦某、李某多次想接通水源、恢复营业,廖某卫纠集被告人廖某良、廖某俭、廖某远、廖某纯等村民先后数次阻拦,导致星愿山庄停业将近7个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卫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矛盾,进而纠集被告人廖某良、廖某俭、廖某纯、廖某远等人切断水源、阻拦接通水源,致使星愿山庄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7925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公诉人对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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