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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自媒体用图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公审
作者:周琳 黄娇娇   发布时间:2020-04-24 10:19:20


庭审现场。

  4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后某诉被告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今日头条、新浪微博进行同步直播。柳州市文联副主席蓝建军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本案的庭审。

  原告后某诉称,其于2019年8月15拍摄了柳州市柳东文化广场的多角度航拍图,经后期制作调色后于2019年8月30日上传至个人朋友圈,又于2019年9月2日发表于“高楼迷”论坛中的柳州版块。被告叶某未经原告后某同意,于2019年9月5日在公众号“柳州高楼网”发表的文章《可以说这是柳州目前为止最漂亮最优雅的建筑了》(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后某拍摄的8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照片上均有后某个人设计的水印,叶某未在文章中标注照片的来源。“柳州高楼网”公众号己于2019年11月30日迀移至被告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该公众号是接受委托推广、出售广告位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公众号。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后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虽然在后某联系后,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删除了涉案文章,但并不足以弥补后某的损失。故后某请求判令叶某在公众号“柳州高楼网”中为其侵权行为向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后某经济损失4万元、律师费4000元,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后某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并没有因为使用涉案照片而实际获利,故不构成侵权。叶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柳州高楼网”公众号已迁移至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应由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即便要承担律师费,也应该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标准收费,请求驳回原告后某的诉请。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二、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侵权;三、被告叶某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四、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应如何承担、如何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针对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作者、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表明了来源、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进行了修改、“柳州高楼网”公众号是否为商业运营公众号、涉案作品的价值、原告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的审查。考虑到双方对于是否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差距较大,合议庭未再进行庭上调解。庭后,审判长从作品作者认定条件、著作权侵权构成、损害赔偿认定考虑因素等方面给当事人作出释明,作为人民陪审员的柳州市文联副主席蓝建军,从作品拍摄难度、专业摄影工作室的运营方式、行业内对作品价值的判断方式等角度对当事人给予说明,合议庭建议双方在充分考虑作品价值、主观故意、影响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成为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的网络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人们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也许某些不经意间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启示我们要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知识付费”的理念,在自媒体、网络平台上合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尤其是出于商用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标注作品来源,表明作者身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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