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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一团伙在建筑工程领域串标围标获利2600余万元
作者:魏芸 马睿   发布时间:2020-06-19 10:40:07


  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被告人孟某等4人被依法判刑。

  2015年底至2017年,以孟某为首的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借用其他建筑公司的资质,在哈密市建筑领域的37个工程项目上,采取所谓“群狼战术”串标、围标。即在招投标过程中,孟某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联系多家公司报名投标,帮助其围标、陪标,增加中标率,由孟某支付各公司保证金、陪标费等。随后,孟某与他人共同测算报价,或自己同时制作多个投标企业经济标书,统筹协调投标报价。

  期间,孟某在未明确告知或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先后以其公司员工多人名义注册了数十个外地公司哈密分公司。在各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安排其员工代表不同公司参与围标。项目工程中标后,孟某则将工程转包他人,收取转包费获利,或组织人员承包施工赚取利润。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孟某等4人纠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实施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损害了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在哈密建设工程领域造成了恶劣影响。4人通过串通投标手段中标的项目标的高达4亿多元,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禁止其从事招投标活动五年。其他3人分别获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对违法所得2650.4931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孟某在二审中有立功表现,故其从轻处罚。二审改判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禁止其从事招投标活动五年。维持一审判决其余判项。

  法官提醒: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筑领域的诚信缺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违反招投标程序串标、围标,不仅损害了招标方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触犯了法律,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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