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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四名主犯获刑十年及以上
作者:蒋艳婷   发布时间:2020-09-25 16:55:13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9月24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兆泰、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刘明燕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纠集被告人刘明燕、周大仕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为首,被告人周大得、周兆喜为骨干,被告人刘明燕、周大仕等人为积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7月,富川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推进F13、F14、F15号风机项目施工,经政府协调对4自然村给予征地补偿款。但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为首以及所在自然村村民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提出异议,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全部归该村所有,并以此为由组织村民采取各组轮班制到项目施工现场阻工并登记。因周兆泰受闹事村民信任,该风力项目负责人赵某为让村民停止阻工闹事,与周兆泰协商,最终同意增加给付征地补偿款654751元,给周兆泰10万元“协调费”。

  2019年10月,莫某喜哥哥莫某忠经当地村民介绍以及村委同意到该村拉运石头。10月10日莫某喜施工的车辆在拉石头时,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组织村民轮流拦车,并被迫索要30300元。经鉴定,莫正喜拉走的石头价值4480元。另外,拦车村民出现翻车事故,要求莫某喜带受伤人员到医院检查,被告人刘明燕、周大仕等人让莫某喜赔偿5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等人以划清界线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村民砍伐林木49株,蓄积量2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兆泰个人或伙同被告人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刘明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兆泰涉案金额为790051元、被告人周吉强、周大得、周兆喜涉案金额为69005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大仕、刘明燕涉案金额为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强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周大得、周兆喜积极参与,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明燕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及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六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兆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吉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大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兆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大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明燕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责令六被告人退赔所有非法所得款项,现已从冻结的该村集体账户、周兆泰账户中退赔受害单位、受害人789660.21元,继续向六被告人追缴人民币39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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