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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村民钱财 大化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作者:覃烁   发布时间:2021-01-04 14:04:15


5名被告人在法庭上。
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31日下午16时,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大化县大化镇古感村巴独屯。1990年以来,陆续有外来村民和当地村民擅自到岜独巷公路两侧买地或占地建房,岜独巷公路两侧土地因此升值。五被告人明知岜独屯在岜独巷公路两侧没有集体土地,自己没有在岜独巷公路两侧开荒,岜独巷公路不是由岜独屯人建设,却以建房人建房用地或占用了岜独屯集体土地,或占用了自己的开荒地,或使用了岜独屯人修建的公路为由,或单独,或二人结伙,或结成以韦某球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或其他手段,先后10次实施敲诈勒索,向13名在岜独巷公路两侧建房的群众索取钱财190000元,实际获取129000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其中,韦某球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8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42000元,实际获取99000元;韦武某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作案6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58000元,实际获取107000元;韦重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6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99000元,实际获取89000元;韦灵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作案5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120000元,实际获取77000元;韦平某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先后作案3次,向对方索取钱财总额达7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球等5人多次向多名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韦某球全部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韦灵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均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韦重某、韦武某均先后4次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又均是所参加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韦平某先后参加了3次共同犯罪的主要环节,表现积极,是犯罪集团的参加者。

  此外,五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直接剥夺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还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和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至人民币三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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