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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出轨 法院判决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4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18 14:28:41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且被告肖某赔偿蒋某精神损失费4万元。

  肖某与蒋某系初中同学,自由发展恋爱关系,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发现肖某多次出轨,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蒋某精神受创、压力巨大,夫妻关系步步恶化。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且肖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他在外面出轨了三个女孩子,这些女孩子还在微信上找到我,问我与他是否离婚。而且他还在外造谣说我们的小孩不是他的亲生子,这些都对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打击,我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还要对我道歉!”庭审中,蒋某声泪俱下地控诉。法庭上,肖某承认与两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

  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做思想教育,最终肖某当庭道歉,“造谣是我们吵架后,我喝了酒说的,不是对外宣传,我愿意道歉,对不起。”肖某也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的过错行为,愿意作出适当赔偿。因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法院最终酌定判决双方离婚,且肖某赔偿蒋某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官普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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