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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中央督办环境污染纠纷
作者:梁金玲 郑瑜洁   发布时间:2021-05-06 15:40:56


法官勘验现场。

  4月29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采取巡回调解模式,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山圩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功调解一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该案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崇左市整改的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也是该院首例庭前联动调解成功的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2019年以来,为解决广西扶绥林业循环经济带雷卡分园道路系统(一期)建设用料问题,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料加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对周边属于山圩镇昆仑村雷卡屯27户农户共计220.747亩经营耕种的果树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山圩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深入现场进行核查,并责令项目施工方进行整改后与果农双方协商,根据污染程度不同对26户果农进行了补偿。李某因对补偿金额不满,于2021年4月7日向扶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工企业赔偿四年经济损失共计440360.52元。

  考虑到该案矛盾突出,影响较大,案件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影响工业园区的建设,也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扶绥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模式,交由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梁金玲法官承办。为尽快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梁金玲法官启动多元化解工作机制,采取“巡回法庭+行政调解”多元解纷方式,与县生态环境局、镇政府等各相关单位联系,组建“环境资源纠纷联动化解工作群”,了解前期调查信息,共商调解方案,并将案件委托给当地管委会、县环境资源局进行诉中调解,引导双方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力争形成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

  为收集第一手水果污染受损情况,4月20日,梁金玲法官亲自到果地现场察看,结合县环境资源局给出的污染程度等级,参考相邻果农所得赔偿标准,与果农沟通交谈,为庭前调解铺好“事实关”。4月29日,梁法官协调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扶绥县山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原被告双方在山圩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调解。双方摆证据,说事实,法官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场兑付因采石项目施工产生的粉尘污染造成李某种植的8.317亩红江橙果实脱落的全部经济损失,实现案结事了。领到钱后的李某激动地握着梁法官的手,连连道谢:“一场马拉松式的案件落下帷幕了,衷心感谢梁法官的辛劳与付出。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有事找法官最顶用!愿好运常伴你!谢谢你!”

  近年来,扶绥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于2020年7月成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一是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将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设在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坚持刑事制裁、损害赔偿、修复补偿,一样都不能少,以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二是配齐配强“1+1+1”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即“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三是深化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模式,构建“非诉在前、诉非衔接、速裁审理”的三位一体治理模式。以“一村一法官”为主力,向社会力量借力,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更多元的渠道保护绿水青山。四是加强行政调解。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是个系统工程,行政机关特别是生态环境局对环境保护方面有更为专业的了解。通过行政机关参与化解,可以提高案件的明晰度,为法院调解开好门、铺好路,提高调解成功率。五是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做实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扶绥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实现基层群众与司法“零距离”接触,又通过“接地气”的公开审理,达到“审理一案件,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切实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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