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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审判阶段促执行 执源治理化纠纷
作者:周霞   发布时间:2021-06-02 16:41:34


  为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执行案件减量增效暨全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的实施方案》,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审判阶段督促及时履行的力度,切实推行由审判法官督促所承办案件中的债务人及时履行裁判义务的措施,有效促进执源治理。

  今年5月,福安法院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宣判后,经办案法官释法说理,债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自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6年1月,缪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愿意遵守使用该信用卡的各项规则。2016年3月,叶某、缪某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叶某自愿为缪某使用该信用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在调查之后,同意缪某的开卡申请,授信额度4万元。2016年4月,缪某开始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因未能偿还到期本息,2019年7月,缪某、叶某、兰某与银行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缪某按每月15日前偿还不少于1954.16元,分期24期的方式进行还款。还款协议签订后,缪某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还款,该银行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缪某偿还该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657.57元及利息、违约金,缪某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宣判后,考虑到偿还金额较小,不履行判决内容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将影响缪某的社会信用评价,办案法官加强与缪某的协调沟通,引导缪某自动履行义务,经多番劝服,被告缪某主动偿还全部款项。至此,该案在审判阶段得以圆满化解并履行到位,避免进入执行程序。

  近年来,福安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根据案情在审判阶段主动引导和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力求化解一批潜在的执行案件,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大力节约司法成本,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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