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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内清代文物遭贼手 被告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作者:陈凯龄   发布时间:2021-09-03 16:07:23


  8月30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文物为对象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吴某财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顺昌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财在顺昌县郑坊镇兴源村卢某的老房子内,盗走该房屋大厅木墙上的四块供台构件。后又在该村吴某金的老房子内,盗走该房屋大厅木墙上的一块雕花木板和两块雕花窗户板。经鉴定,上述被盗七件物品系清代一般文物,经评估,价值人民币共计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般文物,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吴某财具有主动退出被盗物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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