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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宣判两起长江非法采砂案
作者:张娅   发布时间:2021-06-03 15:15:58


庭审现场。

  2021年6月2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公开集中宣判两起长江非法采砂案,两案均系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案件,瑞昌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瑞昌市第七中学的学生旁听了案件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章某某通过电话与“胡总”约定在长江盗采江砂。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将自己的“鸿瑞6869”运力船开到“胡总”指定的九江八里江长江水域等待。当晚20时许,“胡总”安排的吸砂船靠上“鸿瑞6869”运力船。吸砂船上人员对“鸿瑞6869”运力船进行了量方,双方谈好价格后,吸砂船通过边吸边装的方式开始往“鸿瑞6869”运力船上输送盗采的江砂。次日,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鸿瑞6869”运力船欲将装载的江砂运到下游出售时被查获,经卸载过磅,“鸿瑞6869”运力船上盗采的江砂重3343.22吨。经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鸿瑞6869”运力船上江砂细度模数为1.0,经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单价为60元/吨。涉案江砂价值共计200593.2元。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章某某非法采矿行为对水环境造成生态损害的修复费用为168498.2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了生态修复信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68498.2元的生态修复费用。被告人章某某已在《九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9日晚上22时许,经事先约定,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开始在江西省彭泽县芙蓉镇江中岛洲头水域(5号标)合伙盗采江砂。被告人吴某某负责驾驶隐形泵(采砂船)和操作采砂工具从长江采砂,并将盗采的江砂装至被告人梁某某“润东588号”货船上,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货船上的工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装砂、运砂及排水工作。次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在盗采江砂现场被彭泽县海事执法大队巡查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采砂船逃离现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被现场查获。彭泽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线索后赶至案发现场,并将“润东588号”货船及货船上的涉案江砂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润东588号”货船上盗采的江砂共计3203.35吨,经彭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价值1922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瑞昌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已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分别承担生态修复资金112101.4元,由三被告人共同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现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已分别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2101.4元,共计224202.8元,并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生态修复。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已在《信息日报》上就非法采矿损害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伙同他人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非法盗采江砂,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章某某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系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分别在《信息日报》、《九江日报》上就非法采矿损害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悔罪,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章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68498.2元。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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