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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车拖走他人叉车卖破烂 盗窃惯犯“三进宫”
作者:蒋艳婷   发布时间:2020-09-17 15:33:28


被告人黄某指认所盗叉车。

  9月11日,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次已是该男子第三次因盗窃入狱。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某雇请了一辆湖南货车,于次日凌晨5点,以工地做工需要为由,联系货车司机将富川县石家乡某砖厂对面停放的一台叉车拖走,随后又将他人放在路边附近的挖掘机破碎锤(俗称“炮头”)拉走,得手后让司机拉回湖南道县卸货。当日10点左右,黄某谎称自己手中的叉车、“炮头”是从富川一水泥厂购买所得,将所盗叉车、“炮头”以10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湖南的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叉车价值6308元、“炮头”价值29160元,合计35468元。26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叉车及“炮头”已于28日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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