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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未成年人溺亡 同行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定娟   发布时间:2021-12-14 13:58:21


  几人结伴游泳,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同行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40余万元。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此案。

  朋友相约游泳  未成年人不幸溺亡

  2019年,万某与朱某在玩滑板时相识成为朋友。2021年7月30日晚,万某、朱某及朱某的朋友吴某等人相约第二天到岳池县某水库游泳。7月31日17时许,万某、朱某骑车同行,先行到达游泳地点,吴某等人因去顾县镇接其他人暂未到达游泳地点。17时30分许,万某、朱某脱衣准备下水,但朱某因接听电话暂未下水,万某先行下水游泳,朱某接完电话后发现万某失踪,经过一个多小时寻找未果,于19时30分许报警。21时30分许,万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事故发生后,万某的父母认为,朱某组织邀约万某前往具有危险性的水域游泳,创设了危险,且万某是未成年人,也不会游泳,朱某未尽到安全照顾和完全救助的义务,对万某溺水死亡具有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40余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某与朱某系相互提议、邀约、讨论形成合意,自愿且自由结伴去游泳,没有明显的活动组织者。但事故发生时万某尚未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万某,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朱某应当存在过错。目前虽无证据证明朱某知道万某系未成年人,但不管是朱某疏忽大意还是万某有意隐瞒,朱某均应存在重大过失。由此朱某对万某溺水死亡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构成一定程度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万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辍学,且年满十七周岁,接近成年,应当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识。万某自愿参加这项危险活动且可能隐瞒其不会游泳或未成年的事实,属于自甘风险,自己也存在过错;万某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事发后朱某也已尽力寻找并报警施救。这些均应相应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朱某承担二原告的合法损失10%,即8万余元。

  【法官提醒】: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伴参与活动,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及受托人监管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如果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和后续的施救责任,对他人遭受的损失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对子女进行有效监护和教育,避免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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