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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被罚款2万元 当事人收到司法惩戒决定书
作者:陈婷 何俐辉   发布时间:2022-03-25 13:29:21


  到法院打官司提供证据非常重要,但个别当事人却耍起了“小聪明”,意图用虚假证据达到自身的某种目的,最终自食恶果,得到了相应惩罚。近日,四川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出首张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在诉讼中出具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吴某罚款2万元。

  苟某经朋友介绍给吴某运输材料而相互认识,几度接触交往,二人便成为了朋友。2019年某日,吴某与苟某商定一起承包某地土地整改工程项目,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而吴某与发包方人员熟识,于是二人商定工程款由吴某与发包方结算。后双方一起完成了该工程项目,苟某前后垫付材料款共计8万余元。然而,在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且吴某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后,吴某便携款消失,苟某多次追索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告诫吴某不得有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在法庭要求吴某提交补充证据时,吴某向法庭出示高达30万元的水泥款项收款收据。后经法庭与发货方核实,吴某购买水泥价款实际只有15万左右。

  营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意图增加货款支出,其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案件审理。据此,营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吴某开出首张司法惩戒决定书,罚款2万元,限定收到决定书10日内缴纳。

  法官提醒,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基本的诚信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牟利。否则,可能牟利未成反被重罚,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而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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