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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万货款作假证 一份死亡证明谎言当庭揭穿
作者:张梦卓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2:57
为了一己私利,为了所谓的“仗义直言”,在法庭上说谎想瞒天过海,没想到,一份死亡证明让谎言不攻自破,最终以罚单收场。 某耐火材料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向某特种钢铁公司长期供货,剩余货款共计3026687元一直未付,因两公司多年协商无果,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某钢铁公司辩诉称其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货款,一时间原告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有无向被告索要货款成为案件的关键点,为此原告在举证环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证人王某全、王某平先后出庭,称在2020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其和同事四人一同到唐山讨要货款,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刘某军、刘某得二人出面接待。在被告方的质证和再三询问下,二证人均确认是刘某军、刘某得二人接待的他们。证人离庭后,反转性的一幕发生了,被告向法庭补充了刘某军在2020年5月28日就已去世的证明,对比王某全、王某平的证言,谎言显而易见。这一“实锤”坐实了二人作虚假证言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庭审结束后,在事实面前,王某全、王某平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承认证言不实。 依法讨账本来天经地义,但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实属不该。巩义法院对原告方两位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仍作虚假证言,帮助原告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两位证人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扰乱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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