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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作者:袁青青   发布时间:2022-04-25 13:32:00


  “夫妻离婚后,父亲发现养了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这样“狗血”的剧情不一定只在影视剧中才会发生。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类似情况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方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20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儿子小方由方某(男)抚养,刘某(女)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一年后,方某察觉儿子与自己越来越不像,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检验意见为排除其为其儿子的生物学父亲。这一检验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让方某难以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并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刘某对亲子关系鉴定不持异议。经过法官的释法及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小孩由被告刘某抚养,同时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方某对小孩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评析: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如果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就没有义务抚养小孩。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不仅损害了受欺诈方的感情,也使得并不应支出的财产得以增加,故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返还抚养费。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违背社会风序良俗,育有他人小孩。另一方受到欺骗后抚养了非亲生小孩,且为孩子的成长付出了很多感情和精力,得知小孩并非亲生,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使其承受社会的舆论压力。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故作为受害方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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