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了28年全职太太面临离婚,她能否索要家务补偿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2-03-10 15:14:30


  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李某家中做判后回访。作为原告的女方不服法院“不判离”的结果,法院本着尽可能的对这个存续了28年婚姻并育有3个孩子的家庭做出圆满的调解,这已经是第四次回访。而这一次,当事人释怀地笑了。

  案情回顾

  他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真的靠谱吗?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在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婚姻一度十分美满。李某在生育子女后没有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家庭经济收入都靠刘某在外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李某对刘某赋闲家中做甩手掌柜感到不满,认为两人在看待事物的观念上差异巨大,怀疑刘某婚内出轨,还表示刘某有家暴情节,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痛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严重影响孩子学习,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妻子李某关于自己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一沟通就火药味十足,但为了孩子,他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结婚时间长达二十八年有余,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子一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被告,被告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经常早出晚归去工地上班,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及孩子的照顾难免有所疏忽,原告对此应该给予被告理解和支持。而原告虽在家庭中承担家庭主妇的角色,但原告不仅要照顾三个孩子,同时也要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原告同样也承受了很多艰辛和不易,被告亦应该给予原告更多的理解和关爱。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和孩子,都付出了很大的艰辛。对于离婚一事应尤为慎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中可以谈感情,但离婚时却要讲法律

  在拿到法院的一纸判决后,妻子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但也同意和刘某心平气和地相处一段时间再考虑是否提起离婚上诉。但事与愿违,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两人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反而矛盾越来越深。民事法官联合社区、妇联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几次的回访中,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也不出面配合法院调解。妻子李某几度打电话或来到法院向主办法官投诉刘某生活上邋遢、不关心子女等琐碎事,甚至不惜向法官下跪来要求结束这段婚姻,要求获得刘某名下房产。而丈夫刘某则表示,自己辛苦大半辈子挣来的家当不愿意被李某分割,李某要离婚只能净身出户,并用跳河相威胁,案件陷入了僵局。

  判决容易调解难,法官力求和为贵

  经过之前的三次调解,驻点社区的一村(社区)一法官石小娟、龙韧及案件主办法官陈碧云考虑到双方内心情绪较大,心存芥蒂,他们决定再一次联合社区、妇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当事双方争锋相对、各执一词,细数对方“出轨”行为,场面一度不可调和。在法官看来,在经过多方多次调解沟通的基础上,案件夫妻双方“变味”的感情仍然不可调和,长久下去只会变成怨偶,即使两个人在一起,也只会无限放大对方的缺点,也伤到无辜的儿女。而离了婚,两个人只以孩子父亲母亲的身份相处,只需要关注对方对孩子好不好、尽不尽心,这反而是一件好事。

  全职太太遭遇离婚,也该拿工资

  法官让案件各方陈述完事实理由及调解意向后,引导双方理性思考,帮助他们疏解怨愤情绪,通过背对背的沟通,并对争议焦点一一释法说明,希望当事双方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彼此所谓“出轨”的污蔑,并强调了李某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刘某给予李某一定的家务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刘某认可了李某的人生价值。同时,法官也从情理和法理上向女方分析了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调解离婚,丈夫刘某愿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给李某的一定的家务补偿,并自愿承担子女读书费用直至18岁。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两人也久违地释怀一笑,不约而同地对法官们表达了感谢。

  结婚时,“我养你”,离婚时,“是我养的你”,给了多少家庭主妇一记清醒的“耳光”。回忆彼此初识的岁月静好,再到生活中每一件令人不快的小事,最终到了婚姻无法挽回的决然。人们常说,这世界上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如果有,那就是现实,每一个有过眼泪和争吵的现实生活。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该案中的李某结婚后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在李某决心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合法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当然,这种事后的救济是不得已的选择,婚姻走到这一步,你已经丧失了主动权,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所以作为家庭主妇,你该注意什么?

  永远不要把自己当成另一半的附庸,不要绝对依赖他,要有主见和话语权。有的事情是不可以忍让的,比如出轨、家暴、吸毒。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做好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可以,还是建议家庭主妇能有一份自己的工作,拥有独立的财务支配权。

  家务补偿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也不该是家庭主妇漫天要价的理由,离婚家务补偿也有适用条件:

  (1)家务补偿只适用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采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适用家务补偿。

  (2)适用范围是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大贡献。如果双方都分担了家务,双方都协助了对方,则不符合补偿的法定条件。

  (3)需要本人提出补偿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时如果没提补偿请求权的,离婚后权利就消灭了,不能再主张。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