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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法院快审快结7起危险驾驶罪案 4人被判拘役
作者:刘顺仙   发布时间:2022-06-10 16:20:46


  2022年6月6日至6月9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七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对其中四名被告人判处拘役,立即交付鹤庆县公安机关执行。

  2022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朵中线由南往北行驶。18时25分许,行驶至朵中线K27+831米处时,驶离有效路面侧翻于道路东侧便道内,造成罗某某自己受伤、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6.97mg/100mL。

  2022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鹤庆县大羊线K7+200米处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56mg/100mL。此前,陈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2022年5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1955年6月6日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纯电动载客汽车载刘某某、陈某某沿G348线(原大丽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K2641+943米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带花台金属护栏发生刮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4.68mg/100mL。

  2022年3月31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鄂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鹤镇南大街农贸市场北门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鄂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69mg/100mL。此前,鄂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鹤庆县公安局龙开口派出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鹤庆县法院对七起危险驾驶案件审理后均当庭宣判,并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判处一个月零十五日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对另外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宣告缓刑。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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